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索赔第一案:“塔斯曼海轮”溢油案
2002年11月23日马耳他籍“塔斯曼海轮”与中国大连“顺凯一号轮”在天津渤海海域发生碰撞,导致“塔斯曼海轮”所载的205.924吨文莱轻质原油入海,溢油扩散面积从18平方公里至205平方公里波动变化。
2004年12月经国家海洋局授权,天津市海洋局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塔斯曼海轮”的船主英费尼特航运公司和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为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赔偿,索赔金额为 1.7亿元。
2004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4209万元:其中包括海洋环境容量损失750.58万元,调查、监测、评估费及生物修复研究经费245.23万元;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1500余万元;赔偿遭受损失的 1490名渔民及养殖户1700余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该案终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1513.42万元人民币。由于该案包含10个案件,其中由天津市海洋局最终就海洋生态损害获赔的金额,并未为外界所知。
该案成为首例由我国海洋主管部门依法代表国家向破坏海洋生态的责任人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要求的案件,亦成为迄今国内就海洋生态破坏事件作出的首次判决。
2007年以该案为基础,国家海洋局发布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评估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和评估要求作出了初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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