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10日发布今年第38号审计结果公告,公布了20个省份有关企业节能减排审计调查整改结果。
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审计署对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等20个省、区、市电力、钢铁和水泥等行业2007年至2009年节能减排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发现,部分地方和企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不够规范,违规建设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问题没有完全杜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还不够彻底。近日,审计署又对相关地方和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调查。
跟踪调查发现,至今年7月底,20个省份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已督促11户企业将挤占、挪用的0.57亿元资金全部归还原渠道;将26户企业套取、多得的1.44亿元资金全部收回;5个省专户存储差别电价收入3.69亿元,4个省扣除发电企业多得脱硫电价款1.67亿元,并按规定使符合标准的发电企业享受脱硫电价款21.2亿元。
针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湖北、山东等9个省已依法处理处罚105名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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