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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安全需要强大的法律保障

2011年10月14日 08:57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海上环境事故与生态安全”研讨会

  国务院参事、国家能源局前局长徐锭明:墨西哥湾漏油事故未引起我方足够重视

  我不认同“中国法律体系管不住康菲公司”的说法。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最大的特点是法律先行,最成功之处也是法律先行,最受外商赞扬的还是法律先行。

  其中,《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早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成立之前就颁布了,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为开采石油而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业船舶,以及相应的陆岸油(气)集输终端和基地,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对于国内法律体系没有涉及的,该条例列明了“国际惯例”条款,即“作业者和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进行作业,保护渔业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防止对大气、海洋、河流、湖泊和陆地等环境的污染和损害。”这是因为大约30年前立法时,我们对国际立法不大了解,又要防止法律出现漏洞被钻空子。

  遗憾的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有些放松了法律完善,放松了法律制定,放松了法律监管。但是,法条的白字黑字还在那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全面负责。“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参与实施石油作业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受中国法律的约束,接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早在康菲溢油事故爆发前一年,美国墨西哥湾就爆发了全球最严重的漏油事故。当时我就指出,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对中国的能源界、环保界都是一个学习的机会。遗憾的是,当时我们没有对海上油气开发的溢油风险引起足够重视。令人略感欣慰的是,国土资源部近日会同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联合发文,要求开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防范大检查。

  海上油气勘探和开采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各种突发性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各部门应将非常态管理置于常态管理之中。我们已经进入了高风险时代,加强风险管理是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也是保持经济协调平稳发展的前提条件。开展综合灾害的风险管理,则是适应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现实的重大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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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许晓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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