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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安全需要强大的法律保障(4)

2011年10月14日 08:57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顾问、空军少将吕克勤:宪法和环保法律不应忽略“蓝色国土”

  海洋生态损害主要源于自然的变化和人类生产活动。一旦有污染物进入海洋以后,就很难再转移出去。海洋环境污染具有流动性、累计性、复合性、扩散范围广、治理恢复难的特点。目前我国海洋生态安全的形势十分严峻,海洋污染加剧,使我国近海环境恶化,典型生态系统受损,生物多样性和濒危物种减少,生态灾害频发,污染事故不断加剧,对海洋生态安全和渔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害。

  今年6月4日,中海油和康菲石油合作开发的渤海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至今长达四个月,却依然没有解决,这使得生态环境本来非常脆弱的渤海雪上加霜。与此同时,溢油事故的处理过程也暴露出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因此,建议对海洋生态安全加大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力度。以此次溢油事故为契机,我国应建立和健全海洋生态损害的应急控制机制。对于不可避免的或者已经发生的海洋生态损害,应该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治损害的扩大。另外,应该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应急监视和监测体系,建立各有关部门的协同合作预案,建立像溢油类似的污染事故的专项基金。

  当前我国关于海洋生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首先,我国《宪法》至今没有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表述,内海和领海也没有作为国家资源写进《宪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也没有列入《宪法》的保护。海洋是我们蓝色的国土,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应有所反映。

  其次,完善综合性的、专门保护海洋生态安全的法律和配套保障的法律法规。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只在第三章对海洋资源保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他各章均没有此类内容,使得海洋生态环保很难寻到更多的法律依据。

  再次,正在修订中的《环境保护法》应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法理依据,使后者成为对政府为原告的司法诉讼工作提供有力的补充。现阶段,对海洋环境事故责任方的索赔多集中在清污费和渔业资源损失等方面,而海洋生态损害属于公共问题,不是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人,而是针对国内或跨国群体,这样的损害具有潜在影响强、时效性弱的问题,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公益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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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许晓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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