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决策
历时几个月的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有了最新进展。
10月16日,国家海洋局网站发布消息,对蓬莱19-3油田溢油事发平台的再次现场核查情况显示,国家海洋局“三停”指令得到有效执行,溢油源封堵取得成效,海底未再发现新的油污渗漏点,海面油花及油膜有所减少,已经基本查清蓬莱19-3油田C平台附近的渗油源及油花、油膜间歇性产生的可能原因。
与此同时,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对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生态索赔起诉正在进行,通过公开选聘产生的律师服务团队将为即将启动的法律诉讼提供服务。
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法理依据是什么?索赔范围涵盖哪些方面?在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没有有效建立之际,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条件是否成熟?就相关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国家海洋局海洋法专家刘家沂。
我国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范围只有原则性规定
科技日报: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范围涵盖哪些方面?
刘家沂:我国国内法关于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规定中,原则性规定有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海商法》第207、208条,《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1款的规定。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于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没有具体的规定。
目前,对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国内学界大致可分为两种意见,一种是仅赔偿为环境恢复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另一种则认为还应包括对不可恢复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即:为恢复、复原、替代因自然资源遭到破坏而需还原的费用;在未能还原恢复期间的自然资源的贬值损失;对该损害进行评估、计算、量化的合理费用。上述两种意见,均有法律实践。
我认为,界定为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应该包括:海洋环境功能的损失;海洋生物物种、种群、群落、生境及生态食物链的损失;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损失;为恢复、减轻海洋生态损害而支付和将要支付的合理费用,或者无法原地复原时需要采取异地恢复或区域措施的补偿费用;为上述目的而支付的检测、监测和评估等费用。
科技日报:事实上,处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海洋污染事故,较多关注的是直接的经济损失,对于海洋生态损害通常被忽略,或者赔偿的不充分,或者造成许多潜在的海洋生态损失不可挽回。
刘家沂:我认为,这是由于我国国内法对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制度、因果关系、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和管辖等基本制度,没有直接的规定。
我倾向于立法明确海洋生态损害索赔采取环境公益诉讼。也就是说,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可能受侵害的危险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并非独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外的独立诉讼类型,而是诉讼目的和原告资格相对特殊的诉讼方式和手段。海洋生态损害之诉的特点完全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构成要件,诉讼目的为维护公众生态利益,原告为代表国家的权利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