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山西省吕梁市政府法制办向该市所属的交城县政府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该县政府对公民白日山申请行政复议一案进行答复。
白日山在行政复议书中,申请吕梁市政府确认交城县政府实施的扣车、罚款行为违法,责令交城县政府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赔偿其1万元罚款以及因车辆被扣导致的业务损失等4629元。
按照规定,如果交城县政府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不答复,将视为交城县政府无证据,吕梁市将直接撤销交城县煤炭统一经营领导组办公室对白日山作出的处罚行为。
事出近一年前的半夜扣车罚款。
2010年11月15日零时许,白日山租赁的一辆货车刚行驶至交城县境内,就被交城县煤炭统一经营领导组办公室执法人员,以手续不全为由拦截扣押。11月18日,在白日山交纳了1万元罚款后,才取回已被扣押了4天的车辆,同时拿到一张山西省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收款人为“交城县煤炭统一经营领导组办公室”。白日山在取车时,停车场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收取了400元停车费。
白日山在复议书中称,交城县煤炭统一经营领导组办公室实施扣车罚款行为,是严重违法行政。理由有二:一是“经过多方了解才于近日得知,交城县煤炭统一经营领导组办公室系交城县政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根本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无权查扣正常行驶的车辆”;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后,应当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至今没有收到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规定,吕梁市政府受理了白日山提出的以交城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向交城县政府邮寄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本报将追踪此案进展情况。 记者李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