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50条政策措施,并确定了“十二五”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针对4项污染物国家均预留部分指标,预留指标主要用途是什么?预留指标量是如何进行测算的?如何用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记者日前走访了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和中国环境规划院相关负责人。
预留指标主要用于排污权有偿交易试点
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副司长刘炳江日前在接受记者专访时介绍说,“十二五”期间,针对4项污染物国家均预留部分指标,主要用于污染物排放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与国家战略性重大项目及国家重大科技示范项目。
4项污染物预留指标量是如何测算的?如何做到科学合理?刘炳江介绍说,首先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市场失灵问题进行了充分考虑,市场失效后,极有可能引发排污权交易价格的过高过低,此时,国家将拿出部分预留指标用于调节市场价格。与此同时,预留指标中也充分考虑了“十二五”时期国家可能上马的一些国家性重大项目和国家重大科技示范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总量指标需要由国家进行平衡考虑,国家在制定方案时充分考虑了这个问题。
“十一五”期间,国家在部分省、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先后将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内蒙古、山西、重庆、陕西、河北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列为国家排污权交易试点省份。另外,广东、山东、辽宁、黑龙江等10多个省也在省内积极地探索尝试。通过先期试点,这项制度取得了积极进展,各地区配合总量减排工作出台了系列地方法规政策文件,部分地区已全面开征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并进行了多笔排污权交易,盘活了总量指标,节省了减排成本。
中国环境规划院水环境规划部高级工程师吴悦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排污权有偿分配体现了环境资源的有价性。“十一五”时期,在试点地区,新建项目要获得排放总量,必须通过有偿的方式获取,指标来源主要是淘汰技术落后的现有企业,侧面上促进了地方上“以新代老”,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及污染治理水平,盘活总量指标。而企业获取的排放指标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有所富余,可以参与交易,体现了排放指标的灵活性,在一定区域内对排放指标资源进行了合理配置,节省了减排成本,对地方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及环境质量改善任务有推动作用。
毫无疑问,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市场机制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将污染治理和企业收益联系起来,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激励作用使得有能力降低污染的企业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达到激励企业降低排污量的目的,并降低社会总的排污水平。
排污权交易规范政策有望近期出台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市场行为,既要满足经济效率的目标,又要满足政策目标,以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毫无疑问,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规则既应该包括常规的市场规则,用于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性等目的,同时也应包括专门的交易规则,这是为保证环境质量目标而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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