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今日表示,被社会高度关注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今天起向全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的最大调整是将细颗粒物(PM2.5)、臭氧(8小时浓度)纳入常规空气质量评价,并收紧了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等标准限值,新标准拟于2016年全面实施。
我国首个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自1982年制定并实施以来,先后进行过3次修订,2010年底,环保部等完成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该负责人说,与现行标准相比,二次征求意见稿调整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方案,将三类区(特定工业区)并入二类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监测规范,增设了PM2.5的浓度限值、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二氧化氮(NO2)浓度限值。与此同时,环保部公布了与二次征求意见稿配合使用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三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臭氧、一氧化碳和PM2.5三项环境质量指数评价因子等。
针对PM2.5,该负责人说,二次征求意见稿是我国首次制定PM2.5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PM2.5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将PM2.5放入强制性污染物监测范围,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消除或缓解公众自我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也是解决灰霾等环境管理的需要。此次《标准》征求意见稿将PM2.5的年和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分别定为0.035毫克/立方米和0.075毫克/立方米,与世界卫生组织的过渡期第一阶段目标值相同。
该负责人说,在征求意见稿中,对臭氧的监测除沿用之前的1小时浓度值外,还增加8小时浓度值,这是因为有关研究表明,在较低的臭氧浓度下,8小时暴露与健康效应的关系更直接,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对臭氧的评价也是采用8小时平均浓度值。
与2005年相比,2010年全国城市空气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的年均浓度分别下降了26.3%和12%,82.8%的城市空气质量达国家二级标准。
该负责人强调,公众对优良天气的感官感受与空气污染指数(API)常有“背离之感”,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目前纳入空气污染指数的评价因子偏少,已不适应我国当前空气污染评价要求;其次,空气污染指数(API)发布周期(前一日12点整到当日12点整)与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日有区别;还有,24小时的周期评价结果与某一时刻的感官存在一定差异。
“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PM2.5是造成‘背离之感’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而制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颁布实施后,预计可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两者间的差异。”
该负责人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区域环保需要,自愿提前实施标准。 (记者李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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