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2.5首次进入一般监测项目
空气质量评价结果将与民众主观感受更接近
新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最令公众关注的,当属增加PM2.5这一指标。
近年来,一些重要污染物的空气质量基准有了新发展。世界卫生组织2005年发布了《空气质量准则——颗粒物、臭氧、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2005年全球更新版)》,修订了4种典型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指导值;2000年以来,美国也连续修订了颗粒物(PM10、PM2.5)、臭氧、铅、二氧化氮等环境空气质量基准文件。
参照国际新的研究成果,新标准将在一般监测项目中增加颗粒物(PM2.5)浓度限值、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等指标。
据介绍,PM2.5与人体健康和能见度密切相关。目前,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城市群 PM2.5污染问题较为突出,公众要求在标准中增加PM2.5项目的呼声很高。
武雪芳说,标准制定之初,PM2.5指标还放在标准的附录中,由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参考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吸收各方意见后,这项指标将作为一般项目放在标准正文中,这也是我国首次制定PM2.5标准。
“PM2.5、臭氧等指标能够较直观地反映城市灰霾程度,将有利于消除或缓解公众自我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也与世界卫生组织第一阶段过渡期的目标值接轨。”武雪芳说。
2016年为关门时间
鼓励省级政府提前实施
征求意见稿中,新标准实施的最后限期拟为2016年,引发一些公众质疑。
“现在污染这么重,新标准为什么要把实施时间拖到2016年?”12月6日,深受连日雾霾天气困扰的北京市民胡展鹏提出疑问。
有人说,新标准如果过早实施,我国大部分城市空气质量都将面临不达标的尴尬境地,所以拖延实施。
对此,武雪芳表示,2016年开始实施新标准,是考虑了我国各地空气质量以及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的国情而给出的“关门时间”,并不意味着各地实施标准都要拖到这一时间点。
比如,对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等重点地区,可以依据现有的法律文件,要求其提前实施新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同时,鼓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自己的特点,自愿提前实施。
“标准是一种引领,没有高的环境质量标准,科技进步、投入都不会跟上。”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郝吉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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