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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修订环境保护条例 未批生产最高罚50万元(3)

2011年12月12日 15:19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亮点四:扩展管理范围,加大处罚力度

  自治区环保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邵峰说,自治区环保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修订后的《条例》赋予了自治区环保厅更高的职权。《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的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公安、卫生、文化、交通、煤炭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这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职能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工作的职责。

  《条例》还突出了各级政府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责任、民生环境问题解决以及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等的内容。《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相应增加”,“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清洁生产新技术研究与应用,支持环境保护新兴产业发展,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修订后的《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两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绝噪声污染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对环保部门和有关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后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杨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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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亚芬】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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