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强征航空碳排放费引法律争议
●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围绕其合法性,这场争论目前还远未停止
欧盟拟于2012年开始征收国际航空碳排放费政策公布后,俄罗斯、印度等国相继表达了反对乃至反制E U E T S的决心,泰国国际航空公司总裁阿玛拉南甚至声称,欧盟将国际航空业纳入其碳排放交易体系是一项“愚蠢的政策”。
2011年9月27日,中俄两国政府对外发布了反对欧盟将国际航空业纳入EU ET S的共同声明;随后,在印度新德里,中国与美、俄、印度、巴西、南非、日本等26国共同签署了有关反对E U E T S的联合宣言。11月2日,26个非欧盟国家就欧盟的这一计划正式向国际民航组织提出抗议。
针对欧盟强征航空碳排放费的决定,从一开始就有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围绕其合法性,这场争论目前还远未停止。2009年12月,代表美国 航 空 业 的 美 国 航 空 运 输 协 会(A T A )和三家美国的航空公司在伦敦的法院起诉欧盟的这一决定。英国法院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到整个欧盟共同体的利益,在2010年5月上诉到欧洲法院(ECJ)。
美国航空运输协会认为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 U E T S)不应适用于欧盟以外的航空公司。美国航空运输协会的主要观点是,EU ET S对非欧盟航空公司的碳排放收费违反了1944年《芝加哥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和2007年《美国欧盟开放领空协议》。
关于《芝加哥公约》,美国的诉求的理由涉及第1条主权原则、第11条领空限制和非歧视原则以及第15条关于收费和第24条关于禁止对燃油征收海关关税的规定。美国认为非欧盟航空企业没有义务为它在第三国领空、公海和领空的飞行承担碳排放配额。但是,美国的立场可能不能成立,英国法院辩方的立场占据上方。
首先,英国辩方指出,欧盟作为整体不是芝加哥公约的签署方,所以不受芝加哥公约的制约。如果欧洲法院支持这个观点,那么就可以不考虑控方关于芝加哥公约的观点。
其次,即使适用芝加哥公约,要求航空公司为第三国上空的飞行承担碳排放责任并没有侵犯第三国的领空主权,因为EU ET S并不影响第三国自由地执行减排措施和决定飞行器进出领空。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