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一名16岁少女应网友之邀唱歌,不料饮料中被下“春药”差点被强奸,但最终因有人打扰而未得逞。9月25日,记者获悉,近日,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未遂案,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3日晚,被告人王某、杨某邀约几天前于高新区一网吧内认识的女性牟某某(16岁,本案被害人)到绵阳高新区“金起点”歌城唱歌,牟某某应邀与其妹邓某一起来到金起点歌城与王某、杨某在该歌城3333包间内唱歌,在唱歌过程中,邓某离开歌城前往网吧上网,趁邓某离开之际,王某指使杨某到高新区万兴街“天诚大药房”购买印有“春药”字样的液体一瓶,并指使杨某将该液体倒入牟某某的饮料中,让其喝下。随后王某将包间门反锁,然后将牟某某按在沙发上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牟某某奋力反抗,杨某将牟某某的双手按在沙发上,牟某某大声呼救,杨某便将包间内音乐调大,以掩盖其呼救声,王某脱掉牟某某的裤子,脱掉自己的外裤,强行压在牟某某身上,并用手抚摸其下身。此时,邓某中途赶回歌城,发现包间门反锁,遂要求歌城服务员打开包间房门,王某的奸淫行为因此而未得逞。邓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干警随即赶赴现场将王某、杨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和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同时对未成年犯罪体现重在教育挽救的原则,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刘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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