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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丢汽车钥匙被拾到者索酬500元 花200元赎回

2010年11月01日 10:28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日下午,位于南京下关的大观天地MALL商城附近,市民徐女士逛街时丢了自己的汽车钥匙,捡到钥匙者随后向徐女士索要500元酬金,经过协商,最终徐女士花200元赎回爱车钥匙,但是她十分疑惑:一方面她很感谢对方能够归还钥匙,一方面心里又有些不舒服,倒不完全是因为200元钱的问题,而是感觉像吃了一颗怪味豆,说不出来什么味道。

  拾到车钥匙索酬500元

  “如果不是怕麻烦,我肯定要报警了!”市民徐女士气愤地说。原来,昨日下午,她在逛街时不慎遗失了自己轿车的钥匙,找了半天也没找到。正当她一筹莫展时,突然在广场附近发现一则寻物启事,原来自己的钥匙被人捡到了,对方在寻找失主哩!徐女士暗自庆幸,心想还是好人多啊!带着感激的心理,她随即拨打电话与拾到者取得联系。

  20分钟后,一名中年女子出现在徐女士面前,徐女士确认钥匙正是自己刚刚丢失的,徐女士一番言谢后,掏出50元钱给对方以示谢意。谁料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我们见到的场景并不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拾金不昧谢绝酬金的一幕,那名中年女子提出,50元太少了,让徐女士支付500元的报酬。“天啊,一把钥匙500元钱,我重新到4S店配新的也差不多了。”徐女士惊讶不已,也很尴尬,虽然一肚子气,但毕竟人家捡到钥匙送了过来,也帮自己省去很多麻烦,于是只得和对方商量起来。一番讨价还价后,徐女士最终以200元的价格“赎”回了自己丢失的车钥匙。虽然拿到了钥匙,但徐女士始终觉得对方有点乘人之危敲竹杠,要不是怕麻烦,她真想报警了!

  目击市民对索酬很困惑

  这一幕被逛街的市民张先生看到了,他当时正好看到徐女士和对方在发生争执,在一边听了一会儿才了解事情缘由。那位拾到车钥匙的人难道是职业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的?要不然也不会这么“专业”啊,拾到钥匙后立马张贴失物招领启事等待失主。张先生上前询问,但对方没有回答,快速离开了。张先生也很困惑,于是致电本报新闻热线,让大家讨论一下失物有偿招领,而且是“狮子大张口”的做法是否合理。

  记者咨询了汽车销售商,据一位业内人士称,一般车钥匙内都安装有电脑芯片,不像普通钥匙无法复制,价格从几百元至上千元不等。车钥匙遗失后,必须通过原厂条形码才可以重新复制一把新车钥匙。拾到钥匙者显然知道这把钥匙的价值,所以就“开价”500元向徐女士索酬。

  索酬“必要合理”难界定

  失物有偿招领,虽然不符合我们传统的拾金不昧的道德观念,我们更多的是提倡拾金不昧,失主执意表达酬谢也无可厚非,但主动索酬,而且拾一把钥匙就索要500元,这与我们的传统价值观念是相悖的,我们对此不提倡,但在法律上似乎也无可厚非。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迎鸾告诉记者,《物权法》中规定,拾得人收取酬金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而定,以合理必要为限。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但不能拒不归还。合理必要费用指的是因为丢失物品保管而引发的成本费用,例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对于合理费用,失主应支付;不合理的,失主也有权拒付。同时,拾得人也要承担相关的保管义务。因协商不成拒不归还失物是违法的,有敲诈或侵占之嫌。但酬金合理必要与否却较难确定,比如这把车钥匙,到底合理必要酬金是50元,还是200元,或者是500元?

  前段时间本报曾报道过南京开张了一家失物有偿招领公司,记者昨日就此事采访了这家公司,他们表示并不清楚此事,但拾到车钥匙,公司一般要求失主支付重配车钥匙40%的金额支付报酬。这段时间他们的生意如何?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还不错! (记者 吴胜)

  链接>>>

  《物权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七条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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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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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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