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赣州3月16日电(李利群 吴璇)因怀疑男朋友被人抢了,女子质问无果后,竟用小刀划伤“第三者”。日前,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由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各项费用64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3日14时40分许,在章贡区一店面内,因怀疑王某抢了自己的男朋友,陈某当面质问王某,见其保持沉默,遂用小刀将王某左脸及右手中指、环指划伤。
经江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王某被划伤后,在赣州市立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人民币700余元。2010年12月15日,王某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因左面部创口愈合条形瘢痕长5.5cm,评定王某符合职工工伤十级伤残。
另查明,王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其因进行损伤程度和残疾鉴定,花费鉴定分别为人民币300元和420元,因处理该纠纷花费交通费人民币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陈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证据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经济损失确定如下:医疗费731.6元,误工费6997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720元,残疾赔偿金56088元。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4736.8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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