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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乱象”频现 专家建议推墓地管理“国八条”

2011年03月29日 09:48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墓地乱象”频现 专家建议推墓地管理“国八条”
资料图:公墓管理法规需要更细致。图片来源:山东商报 记者 刘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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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近几天连续刊登有关公墓收取管理费、购买“活人墓”以及非法出售和转让墓地的报道,针对这些“墓地乱象”,记者昨天采访了多位专家,他们就墓地的管理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山东省社会学学会副秘书长闫锡广曾多次受邀参与民政部门清理非法墓地的行动,对于本报报道的“墓地乱象”,闫锡广有着自己的想法。

  就一些墓地征收管理费的问题,闫锡广表示,现在很多公墓面临20年使用权到期的问题,于是,征收管理费的出现十分正常。“大家之所以认为管理费不该交,主要是对墓地价格构成不清晰。”闫锡广介绍,当初购买者一次性缴的费用主要包括墓地费、墓穴费、墓碑费、护墓费、设施费、绿化费和工本费。使用期限到期了,如果不续费,没有财力保障,墓地管理部门很难进行维护。但现在各墓地征收标准不一样,还跟墓地性质有关系。公益性墓地征收标准必须经过物价部门核定批复,但一些经营性墓地,则是自己定价,最终造成了现在的收费乱象。”

  除了这个问题,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发展,很多人又开始追求一些传统的殡葬习俗,买天价墓,奢侈祭奠,造成了墓地市场混乱。更有很多人看准了人们需要购买墓地的这一欲望,违法销售墓地,使得价格泡沫越来越大。

  为此,闫锡广建议,国家要想抑制打击违法销售墓地,预防炒墓现象的产生,就应该像抑制炒房一样,出台限购政策,给墓地管理也出个“国八条”。凡购买墓地者,必须出具相应的证明,如果需要购买“活人墓”,必须签订协议,不能进行二次出售或转让。

  - 管理支招

  山东省社会学学会副秘书长闫锡广:

  墓地管理应分类

  现在我国对于殡葬管理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只执行《殡葬管理条例》,这就使得政府干预管理出现了“短板”。

  经营性的墓地墓穴价格不一,有的甚至卖到上百万,更有很多墓地公然在网上出售墓地,并对购买数量没有限制,这就需要政府部门明确行政职能,针对不同类型的墓地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措施严格监管,不能出了什么问题就用一个十几年前出台的标准去套。经营性墓地就要有符合市场运作的管理体制,公益性墓地就要按照性质定义其运作方式。当然,无论哪种方式,前提都是要考虑老百姓的需求,保障公民享有基本的福利权。

  山东大学社会学教授王忠武:

  多建公益性公墓

  据了解,现有正规公墓的建设流程是政府按市场价拍卖土地,企业买地投资开发,再核算成本定价出售。随着国家土地政策收紧,拍卖价格逐年上涨,墓地的售价也随着水涨船高。

  “如果涨价的趋势没有得到控制,即便是将来没有违规墓地的竞争,正规公墓也会令普通市民望而却步。”王忠武认为,虽然公墓本身具有公益性和商品性的双重性质,但从民生角度讲,公墓的公益性是主要的,政府应当承担起这部分责任,加大投入,降低门槛。“如果市场需求强烈,也应该允许开发部分商品性墓地满足市场需求。”

  - 立法建言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东:

  循环用墓应明确

  “比如青岛墓地管理费到期,企业莫衷一是,管理部门也不知道如何来收费,问题的源头就是现行的法规没有就此做出明确说明。”李建东说,现行的管理办法是1999年修订后出台的法规,至今已经10余年,从这一点来说,相关的法规条款需要再次审视。

  另外,李建东律师认为,20年的管理费周期暗含墓穴循环利用问题,但是没有明确说明,市民未必知晓。“从传统文化看,墓穴自然不能强制循环利用,目前也不亟需。但是作为一种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方式,政府也应该通过某种方式向社会传达这种理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何兵:

  墓地应统一规划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何兵认为,购买者买到的墓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因此,待使用期限到期后,如果想继续保留墓穴,就应该向管理者缴纳一定的费用,用以墓地的正常维护。

  “但物价部门要对这部分费用征收进行评估和核准,不能让墓地管理者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另外,对于私自开发墓地非法售卖的现象,何兵表示,政府部门应对墓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荒山,并对墓地进行绿化。墓地资源能充分满足市民的刚性需求,就不存在非法炒墓的问题了。(记者 张雯雯 曹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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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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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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