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南宁市茶花园小区大门的保卫室门口贴出一张告示,提醒每个值班的门卫:不经梁××先生本人同意,停放在小区内车牌号为桂ASQ8×5的小车不得放行。居住在该小区的梁先生说,这辆车是他经婚介所介绍认识的对象张某与女儿何某要求他出钱购买的。购车后不久张某提出分手,何某想把车开走,被梁先生及时扣下。梁先生说,认识后一个多月内,张某母女以种种借口索要钱物达7万多元。但张某说,出现这样的结果,其实自己也很委屈。
认识两天就“露财”
今年82岁的梁先生,退休之前是灵川县某中学老师,1981年退休后到南宁跟女儿一起生活。同年12月,经朋友介绍,梁先生跟某女士结婚,去年离婚。
离婚后的梁先生想再找一个妻子,生活上好有个照应。今年2月13日,他来到南宁市北湖南路某婚姻中介公司征婚。3月下旬,婚介公司给他介绍宁明县的应征对象张某。婚介公司介绍说,张某今年57岁,爱人已去世17年,但没有给梁先生看张某的身份证和户口簿。见面后第二天,张某带着她27岁的女儿何某到梁先生家里住了两天。因房子是一房一厅,梁先生把房让给张某母女睡,自己睡客厅。在谈话时,梁先生无意中透露自己有近30万元现金,并承诺结婚后会让张某过上好日子。张某立即答应嫁给他,何某当场认他为义父,并承诺以后一定把他当作自己的亲生父亲孝敬、赡养。
结婚女方有条件
既然张某答应要嫁给自己,梁先生便要求到张某的家里去看看。张某对他的要求没有拒绝,第二天便带他到宁明县的家。离开宁明时,何某要求梁先生先以母亲的名字在南宁购买一套房子,否则不能结婚。梁先生认为,自己已有一房一厅的房子,小女儿在南宁还有一套两房两厅房子,随便可以入住,遂拒绝了她们的要求。
3月27日上午,张某与何某再次来到梁先生家。张某说,她们已经同意不购房了,但考虑到结婚后要常回宁明看女儿,要求他帮购买一辆小车方便来回。在何某写下一份“感谢与承诺”的所谓“收据”后,梁先生付给何某购车款7万元。“感谢与承诺”中称梁先生与何某是继父与义女关系,两人对汽车有使用权和所有权,何某对梁先生“有赡养、照顾老人晚年生活的责任和义务”。
4月13日,张某与女儿何某一起,开着购买的小车再次来到南宁。何某要求梁先生给1600元汽车入户上牌费和办驾驶证费用4000元。梁先生觉得小车属于自己的,入户上牌费用可以给,但驾驶证是何某自己的事情,所以拒绝支付。何某说自己经济困难,先向他借。4月14日,在何某立好借据后,梁先生连同汽车入户费用一共给了何某6000元。
购车后说要分手
拿到汽车入户及驾驶证费用后,张某与何某很久一段时间不再露面。 梁先生怀疑自己被骗了,遂打电话给张某,要求她们两人到南宁说明情况,否则就报警。4月30日,她们从宁明到南宁。梁先生要求何某出示购车的发票及汽车的行驶证等凭证,看看自己出钱购买的汽车证件中有没有他的名字,并要求给他一把车锁匙,但遭到母女俩拒绝。5月8日,张某明确告诉梁先生,她不可能跟他结婚。何某想驾车离开时,在小区保安人员的配合下,梁先生把小车扣下,但何某没有交出小车的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及车锁匙。
梁先生认为,张某不和他结婚,却套他出钱购车,购车后何某也没有对自己尽过一天赡养义务,这难道不是欺骗行为吗?小区的保安陈先生说,为了预防何某等人偷偷把车开走,他们已帮梁先生用锁链锁住小车的车轮,并在大门口的保卫室张贴告示,告知值班人员不允许放行。
张某离开南宁后,梁先生发现自己一张7万多元的银行卡不见了,便及时到银行挂失。虽然挽回了损失,但这件事让梁先生对与张某的交往产生了怀疑和不安。
分手后如何两清
5月15日晚,记者就此事通过电话向张某母女二人求证时,张某说,出现这样的结果,其实她也感到很委屈,当时要求梁先生给钱购车,只是为了结婚后方便回宁明老家看望女儿。如果现在要分手,车和借款都要归还梁先生,那么她在这期间所蒙受的精神损失谁又来负责呢?
何某说,“感谢与承诺”和借据确实是自己写的,梁先生是自愿支付的7万元购车款、并借给她4000元的。何某认为,借款可以还,虽然买车时以她一个人名字入户是有点欠妥,但按照书面协议,她对汽车应该有一半的处分权,所以梁先生应该支付一半购车款给她后,她才会帮其办理过户手续。张某母女表示,她们现均不在南宁居住,但考虑到事情总要解决,决定回到南宁后再说。
5月16日上午,张某母女赶到南宁与梁先生协商处理。经过法律人士的解释和劝解,张某母女终于答应把车及借款还给梁先生。何某口头答应在10天内将车过户到梁先生名下。
据经办梁先生征婚的婚介公司韦经理介绍,梁先生和张某到公司征婚时,公司已经提醒他们,在正式办理结婚证前,不要乱给对方财物也不能向对方索要钱物,以免结婚不成引起经济纠纷,“这件事情算是给所有征婚者一个教训”。(南国早报 见习记者 王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