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湖北武汉)江夏区农民张世海借1万元钱给原武昌县大屋陈乡城镇建设管理所建办公楼,18年来,张世海为讨要借款不停奔走,官司胜了5年,借款却没讨回。昨日,张世海向本报倾听热线反映,为了讨这笔欠款,他跑断了腿,伤透了心,还是没个结果。
张世海介绍,他是江夏五里界街孙家店村的农民。1993年9月16日,原武昌县大屋陈乡城镇建设管理所建办公楼,向他借了1万元。双方约定1年后还款,利息为每月200元。至今仅付了一年利息。多次讨要无果后,张世海于2005年12月向法院起诉,讨要借款。2006年1月18日,江夏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该单位还款付息。
张世海向记者出示了《判决书》。判决书称,经查,原武昌县大屋陈乡城镇建设管理所建办公楼,因资金不足,1993年9月16日向张世海借款1万元,并向张世海出具借条。借条中写明借款日期和期限1年,每月付利息200元。借条有经办人签名和该所公章。事后,该所仅偿还1年的利息。2000年间,该所与五里界城管所合并为五里界城管所,此项债务随之转移由五里界城管所偿还。
法院认为,因双方所约定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故本院判令该单位偿还张世海本金1万元及利息2.7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张世海满以为可以要回借款。于是,找到现已更名为江夏区五里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的主任盛福海,得到的回答是:“没钱”,只能还本金。
昨日,五里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主任盛福海受访时介绍,这座3层楼的办公楼,共花了10多万元,是向银行、内部职工和村民借的钱做起来的,目前,这些借款都没有归还。
盛主任说,他们单位没有任何收入,职工的工资都是财政拨款。近两年来,区国土局每年仅拨给两万至三万元的办公经费,所以他们无力还款。
盛主任称,他曾与张世海沟通过,先偿还本金1万元,以后想办法“化缘”再还利息。
对先还本金的说法,张世海气愤。他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当初借钱给‘公家’就是想着有保障,没想到却是这样的结果。”张世海坚持要求服务中心一次性还清本息。(记者 王平)
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个朴素的道理,一个普通人应该做到,一个政府部门同样要做到。
张世海借钱给城管所,是有凭有据的,18年来,张世海没有停止过对债务的追讨。逾期不还,道义上讲不通,也是不信守约定的背信之举;法院判了仍不还,这是“老赖”、拒绝执行法律判决之举。无论于情于理于法,欠债单位都没有继续“抵赖”的理由。赖着债务不还,这是无赖行径,不该是一个政府部门该有的举动。
18年过去了,相关单位不该再有继续拖欠的理由。欠债单位现在该做的,不是再找各种搪塞理由了,而是应该尽快把钱按当初的约定,如数归还给张世海,并且还要为自身的不诚信、为张世海18年的奔波向他道歉。(本报评论员 付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