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6月3日电(吕玮 胡健)山西吕梁兴县县委宣传部3日在太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醉酒驾车撞人致死事件。
通报称,6月1日下午3时,山西吕梁市兴县发生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撞人致死事件,引起有关媒体的关注。经过两天的调查核实,到目前为止基本事实已经查清。据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队长高俊峰介绍,6月1日15时许,兴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接到肇事人王贵成报警称,其驾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温候旭相撞。接警后,兴县交警队立即组织民警、技术人员赶赴现场。
到达现场后,得知当事人已送伤者到该县人民医院救治。民警在进行现场勘查同时,立即赶赴医院进行调查。到达医院后,伤者温候旭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人王贵成却不知去向。
兴县公安局立刻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展开调查,对王贵成可能的藏身之处进行逐一搜查,当晚23时28分,犯罪嫌疑人王贵成到交警队投案自首。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审查,同时,进行酒精检测,并抽取血液。
6月2日,将血液送往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同时,对王贵成进行刑事拘留;6月3日,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王贵成酒精检测含量为:110.6mg/100ml。
兴县县委宣传部部长雷跃峰介绍,王贵成系兴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事件基本查清后,县委、县政府当即召开紧急会议,对此次研究后决定,对王贵成做出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同时将此事在全县通报。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5月1日零时,酒后驾驶的廖某在重庆沙区西永平台被抓获,系全国首例酒后驾驶刑事案件。(完)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