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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里流“水”烧伤七旬拾荒老人 烧碱厂被判赔2万

2011年06月30日 16:39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年近七旬的吕大爷以拾荒为生,一次他行至一家烧碱厂仓库门口时看到一个塑料瓶,他走过去顺手捡起,瓶子流出水一样的液体,这时,他突然感到双手一阵阵刺痛。

  吕大爷随后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他的双手被化学烧伤,创面感染,右手中指末节坏死。吕大爷的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原来,那个瓶子里水一样的液体是烧碱厂抛弃的具有腐蚀性的化学品。吕大爷随即找到烧碱厂要求赔偿,几次协商未果,便将该厂诉至高新区(新市区)法院。

  6月16日的庭审中,烧碱厂承认其厂是从事液碱、硝酸、氨水等原料的销售,而液碱、硝酸均是具有腐蚀性、毒性的物品。

  法院认为,烧碱厂作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应对其销售的产品做好防范和保护工作。吕大爷系以捡拾废旧瓶子、垃圾为生的老人,其捡拾的瓶子就在烧碱厂库房门口,有视频资料显示,吕大爷捡拾的瓶子确系烧碱厂的抛弃物。

  同时,烧碱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吕大爷受伤系由其自己的故意行为造成。因此烧碱厂作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应对吕大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烧碱厂赔偿吕大爷21368元。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烧碱厂应对吕大爷的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记者 饶俊华 通讯员 陈铁军 孙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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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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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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