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一个研讨会上介绍了该院审理的12起醉驾案,12人均被判刑,其中10名醉驾者没有固定工作,1人为公司经理,1人为公务员——这名街道主任科员因醉驾被判拘役两个月,是北京市公务员“醉驾入刑”第一人,他可能面临被开除公职的处罚。有些专家在研讨会上认为,“醉驾丢公职”的后果对于公务员过于严重,建议将醉驾视为过失犯罪,从而避免后续处罚,或者规定公务员醉驾可以不予开除(6月30日《京华时报》)。
这些专家的观点并不新鲜,犹记得当初审议刑法修正案(八)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委员也提出过这样的问题。在立法或修法阶段应当进行充分讨论,以便让法律条款更加公正合理,但当法律已经颁布施行,在执法和司法层面就不该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开除公职是公务员醉驾的后续处罚,其依据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从规定看,“给予开除处分”没有“可以”作为前缀,这就意味着必须开除、一律开除。
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得一清二楚,在执行层面就不能“开口子”。如果公务员醉驾可以免予开除,就会带来两个不公平:其一,按照规定,公务员不仅“醉驾入刑”要被开除公职,因其他犯罪被判刑同样要被开除公职。如果“醉驾入刑”不予开除,因其他犯罪被判刑也应不予开除,否则就不公平。而如果公务员犯罪不予开除,又将成何体统?其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普通民众“醉驾入刑”后可能也将丢掉工作,而且将来无法报考公务员。工作并无高低贵贱之分,公务员的饭碗是饭碗,普通民众的饭碗也是饭碗,同等重要。如果公务员“醉驾入刑”不予开除,而普通民众“醉驾入刑”却被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将来无法报考公务员,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除了这两个不公平,“醉驾丢公职”若不一刀切,还会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留下可乘之机,“开口子”最终会变成给执法腐败、司法腐败“开后门”。这个道理与“醉驾入刑”该不该一刀切是一样的,此处不赘。
对于公务员醉驾该不该被开除以及该不该一刀切,我认为有两点需要明确:其一,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给人民群众起表率作用。公务员醉驾没有“罪加一等”从重处罚也就罢了,反过来要求“网开一面”从轻处罚,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其二,“醉驾入刑”的立法初衷就是要提高违法成本,对醉驾等行为施以更严厉的惩罚,要的就是“后果很严重”,公职人员因醉驾丢掉工作,与这一立法本意完全吻合。更重要的是,如果酒驾、醉驾得不到有效遏制,不知将有多少无辜生命会倒在车轮之下,将有多少幸福家庭在醉驾者一身酒气中家破人亡,相对于这些,若干敢于醉驾的公职人员丢掉工作,这个后果实在不算严重。
还是人们常说的那句话,如果公务员真的珍惜铁饭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便是。在法律面前,公务员并不是一个特殊群体,公务员醉驾该不该丢掉公职,原本是一个无须讨论的问题,而它屡屡成为一个问题,这本身就令人深思。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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