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前妻的工龄购房 死后房留给后老伴
前妻的子女没份儿了?
李老先生去世后,他的后老伴周女士拿出了李老先生生前订立的遗嘱,告知李老先生与其已逝前妻的三个子女:“你们的父亲已将他的财产都留给我了,包括我们住的这套房子。”但是李先生的三个子女坚持认为,这房子应当有他们生母的份额,理应由他们三个子女继承。
李老先生的子女说,李老先生与他们的生母张女士共同生育了他们三个子女。1992年张女士的单位给她分配了一处公房,张女士跟丈夫带着三个子女搬进这套房屋内居住。
2001年3月张女士突然得病去世。2002年2月根据国家政策,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房,于是李老先生按照单位计算的标准,交了2.2万元购房款,房屋落到了李先生的名下。他的三个子女都已经成家另过。
张女士去世两年后,即2003年,李老先生经人介绍与周女士相识,之后登记再婚,夫妻二人仍然居住在该房屋内。2010年4月,李先生因病去世。之后不久,周女士拿出了丈夫李先生生前订立的遗嘱。在遗嘱中,李先生确认再婚妻子周女士是该房屋的唯一继承人,而李先生的子女们均不得继承。
对于继母周女士的说法,李老先生的三个子女立即提出质疑:“当初购买这所房屋时,用的是我母亲和我父亲两人的工龄,这房屋难道不应该有我母亲的一份儿吗?而这一份儿理应由我们子女三人继承才对。”
对于此案,很多人提出了一连串的疑问:这套房屋是张女士与李老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吗?李老先生的遗嘱有效吗?如果无效的话,遗产应当怎样分配?对于该房屋,张女士与李老先生所生的子女,以及李老先生的再婚老伴周女士都有继承权吗?
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张海霞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法民字第4号复函,享受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成本价购买公房的,一方去世后该房屋是否定义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情况区别对待:其一,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其二,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买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本案中的情况是:李老先生购房时使用了前妻张女士的工龄;张女士去世后,关于她的遗产问题,其法定继承人没有进行遗产继承分割;李老先生购房时,使用了李老先生与张女士的共同积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该复函的内容,本案诉争的房屋应当被认定为张女士与李老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处分前妻财产遗嘱部分无效
张海霞律师认为,如果诉争房屋被认定为张女士与李老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李老先生在遗嘱中处分全部财产的行为,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处分行为,即处分自己所有权的那部分遗嘱有效,而处分了前妻张女士那部分财产的遗嘱则是无效的。
子女各占遗产1/8份额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所以,在李老先生遗嘱中处分的关于张女士的遗产部分,应由张女士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张女士的配偶李老先生和张女士的三个子女都是张女士的法定继承人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属于张女士份额的该房屋的一半,应由李老先生及其三个子女共四人平均分配。那么,李老先生对该房屋就拥有了八分之五的份额,而其三个子女各占房屋的八分之一份额。
丈夫5/8份额由后老伴继承
张海霞律师认为,由于李老先生生前订立了遗嘱,指定遗产继承人为周女士,把房屋留给了再婚配偶周女士,所以李老先生去世后,张女士与李老先生的三个子女对于李老先生的遗产部分失去了继承权。这三个子女虽然与再婚配偶周女士同为李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根据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李老先生的遗产部分应当由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周女士来继承。周女士可依法继承李老先生的遗产份额,即可继承该房屋八分之五的份额。
当然,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李老先生的三个子女中有符合这一规定情况的,该遗嘱还是应当把必留份额保留出来的,没有保留必要份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律师提示
在本案中,李老先生的再婚配偶周女士是李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李老先生生前订立了遗嘱,确认李老先生的遗产由周女士继承,那么周女士依据遗嘱享有继承李老先生遗产的权利。
张海霞律师就此提醒大家注意,这个问题在许多家庭中存在一个误区,就是现在很多人都知道了婚前财产的概念,认为婚前财产永远是婚前的,不再适用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了。所以尤其是在再婚情况发生时,不少人就误以为婚前财产永远是个人的,与再婚配偶绝对无关。这是百姓认识当中的一个误区,也是容易引发纠纷的一种情况。事实上,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在婚后,虽然婚前个人财产是个人的,可是一旦一方配偶去世,那么在世的配偶一方就是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会享有与子女们同等的继承权利。 (记者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