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鞋救母”少年骆伟科母亲结束第一阶段治疗出院
但代其保管部分捐款的亲属骆美娟拒绝说明款项用途
手中善款:计不清
开销用途:讲不清
“收了多少现金我不知道,但都吃饭用完了。”17日,“擦鞋救母少年”骆伟科的母亲结束第一阶段治疗出院。当记者问到捐款情况时,再次“激怒”了一直替骆家保管捐款的骆伟科的阿姨骆美娟。有记者保守估算,经骆美娟手接收的各界现金捐款超过20万元,但这笔资金的去向和用途一直是个谜团。骆美娟回答很“干脆”———“现金是我拿了,收了多少我不知道,但都吃饭零花用完了。”
面对追问,骆美娟当场发飙
母亲的恶性脑瘤无钱医治,父亲又已病亡,13岁少年骆伟科只身来到广州,靠给别人擦皮鞋挣钱筹集母亲的手术费。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医院为骆母开设了专门的捐款账户。至8月17日,该账户共接收社会捐款466286元。
事实上,捐款还远不止这些。就在医院为骆母开设捐款账户同时,一直陪在骆母身边的48岁的妹妹骆美娟背着医院,自己也开设了一个捐款账户,并公布给部分媒体,随后,一部分善款打进了医院开设的账户,一部分则流入骆美娟的私人账户。
“少年擦鞋救母”的故事,感动了很多爱心人士,不少人前往医院看望骆母的同时捐款给她。仅记者现场所见,骆家接收现金捐款超过3万元的就有两次。此外,少年家乡所在的河源市及龙川县相关部门,也纷纷组织捐款,并将共计超过10万元的现金送到医院。所有这些善款,都由骆美娟保管。
两个月来,医院账户收到的捐款明细了然,但骆美娟开设的账户却一直是个谜。每当记者问及此事,骆美娟总是一问三不知。问几句还常常惹得她当场发作,指责记者“多管闲事,没良心!”昨天,记者再次问起捐款数目和使用记录,骆美娟只有两句话:“不知道”,“没有”。在记者的追问下,骆美娟突然声称所有捐款包括现金和存折,都交给骆伟科的姐姐骆倩萍了。但这一说法当即遭就在一旁的骆倩萍的否认:“我只收了一本存折,一大包现金都是阿姨保管的。”记者发现,存折内的善款有7万多元。记者再向骆美娟求证,得到的却是这样的回答:“我们几个人在这里不要开销啊?现金是我拿了,收了多少我不知道,但都吃饭零花用完了。”
“这钱是捐给你姐姐看病的啊,你这样说、这样做,对不起那么多捐款的好心人啊!”一位来医院探望病人的市民忍不住对骆美娟说。骆美娟回应得也很干脆:”你可以去告我,让警察来抓我……”
律师认为,捐助人有权监管
给骆母的捐款,可以任由其家人使用而无法监管吗?律师黄荣生指出,对于社会捐款,捐助人有权知道所捐款物的使用情况,媒体也有监督的权力。对于不按捐款人意愿使用捐款的行为,捐款人可以采取报警、起诉等手段维护自己权利。但现实中,还没有出现过这样的案例。
黄荣生称,骆家不公开受捐款项明细,显然会让外人产生各种猜疑。他说,这些善款其实是经媒体报道后,爱心人士直接或间接通过媒体捐赠的款项,公众与媒体有权知道真实数目,也有权进行监督甚至监管。
据介绍,爱心捐助是一种附带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其满足所附条件时,捐款的所有权才能让渡于被捐助者。如果这笔捐款受媒体宣传影响,又直接或间接由媒体作为募捐人,所得款项也明确已经用于病人治病,那么在病人病愈或治疗费已足够的情况下,媒体可以对这笔捐款的剩余部分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决定处理方式,如退回捐款人或用于其他公益事业,都是合法途径。如果受助人拿了这笔钱用于其他用途,就违背了捐款人的心愿,捐款人有权予以收回。此外,对捐款的用途、去向和监管过程,捐款人享有法定知情权。“严格来讲,这些捐款是用于治病救人的,其他人无权在个人开销中支出。”
制度缺失,监督目前难到位
骆美娟之所以敢于如此漠视甚至是藐视媒体的监督,专家称主要是相关法律不健全所致。
据介绍,目前,我国虽然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但至今没有一部社会募捐法。社会募捐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赠与行为,其主要是为了公益事业或救助灾难等特定目的,由特定的人或机构向社会不特定的群体发起募捐,并由受助人接受捐助的活动。由于其中有募捐发起人这一中介方(包括媒体推动)的介入,使得社会募捐带有某种“公行为”色彩,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性的“公民事行为”。因此,社会募捐这种特殊属性,且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决定了其很难完全用民法中的一般赠与法律规定来规范调整。可见,社会募捐不论从现实需要还是法律属性看,都需要作进一步的立法完善,尽快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社会募捐法,对于保护捐赠人的爱心捐助,减少因募捐引发的矛盾纠纷,当能补正法律之缺失。
两个月前,《广州市募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民间募捐应取得行政许可”,引发各方热议。广州中院行政庭庭长肖志雄认为,社会募捐活动主体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募捐状况的不公开和不透明,导致无法进行事后监督,也就引发了很多诈捐、骗捐的事件,伤害了社会公众对慈善公益事业的信心。他说:“设定行政许可不是限制募捐主体,而是扩大募捐主体。因为目前法律上的缺陷导致社会组织介入募捐活动缺乏法律依据,造成募捐主体过于狭窄,继而引起效率低下和腐败。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事业单位设立行政许可,对改善民间公益的法律地位、改变慈善事业效率低下和公信度不高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张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