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外埠失业人员离京时,其失业保险待遇可以通过一次性领取或转移保险关系两种方式落实。
根据相关规定,外埠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原籍的,由参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口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埠城镇职工回原籍可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外埠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留京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到参统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按照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标准,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具体标准是外埠城镇职工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可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可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可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按每满1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计算,确定增发月数,但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目前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6元。(记者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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