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明令禁止乱收费
近年来,部分地区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主体不明确,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一些地方违规指定社会机构实施救援并收取高额费用,加重了车主负担,社会反映强烈。
为整顿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乱象,2010年9月19日,国家发改委联合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各级价格、交通运输部门对违规救援和乱收费行为要予以严厉处罚。
《通知》要求,处理事故车、故障车时,救援服务收费标准须公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
我省有标准小车10公里内150元
记者从保定市物价局了解到,由于我省道路拖车服务实行社会化经营以后,各拖车企业收费标准不一,车主投诉较多。为维护广大车主权益,2005年9月份,省物价局出台了“道路拖车服务临时收费标准”。保定市物价局于随后也向各县(市)区物价局下发了该收费标准,并规定各收费单位必须将车辆类别及型号、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标准规定,拖拉二吨(不含二吨)以下小型车辆(二三轮摩托车、拖拉机减半征收)的,10公里内应收费150元,10-20公里内250元,20-30公里内350元,30公里以上为500元。拖拉二吨(含二吨)以上,四吨(不含四吨)以下中型车辆的,10公里内收费250元,10-20公里内收费350元,20-30公里内收费500元,30公里以上600元。等等。
该标准规定,市内外公路、高速公路清障收费均执行此标准。收费标准按清障车实际拖运事故车、故障车里程计算。与此同时,通知也注明该标准为临时收费标准,含装卸费。
据保定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自2005年该标准出台以来,并未更新过,目前,保定市物价部门执行的仍然是这个标准。
记者就高速公路施救违规收费咨询了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张娜律师,据她透露,高速公路拖车公司大都由交警部门的指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车主没有选择的余地。她建议,物价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明确收费标准,如车主对拖车公司收费不满意,可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燕赵都市网驻保定记者 寇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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