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首部保护女性权益法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日前提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查。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减少劳动报酬。该《条例》起草组负责人、成都大学法学系教授张居盛曾表示,以请假的形式对妇女经期的劳动权利予以保障,“即规定妇女在经期可以根据身体状况请短假。”(9月28日《天府早报》)
妇女如果经期出现身体不适,请假休息是人道关怀所需,以任何理由强迫她们正常工作,都要遭到道德谴责。法律也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如果女性在经期出现较大程度的身体不适,本该需要休息,强迫工作只能加剧她们的痛苦,甚至对健康造成伤害,赋予她们请假的权利符合法律精神。
令人尴尬的是,对于这一符合道德要求和法律精神的规定,不少网友并没有兴奋得尖叫,而是焦虑重重。有人担心此规定会沦为纸上的权利,最多只能折射出观念上的进步,而对操作性不抱任何希望。这种观点是以劳动者维权难的现实事例为依据的,还不容易反驳,比如,法定节假日加班有几个人领到3倍的工资?
有人甚至还担心,这一规定会让老板拒绝雇佣女员工。虽然规定可以被沦为纸上的权利,但如果员工维权,也会给老板带来麻烦,所以索性不雇佣女员工。这是完全有可能的,孕期、哺乳期期间的权利,早已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可很多公司都不喜欢雇佣即将生育的妇女。
法律赋予了妇女一个好端端的权利,给公众带来的不是幸福感而是忧虑,这是对失衡的劳动力市场的巨大讽刺。法律规则要得到有效遵守,得有个前提的,那就是利益各方必须处于平等的博弈地位。但现在的劳动力市场,资方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几乎没有话语权,即使哺乳期可以请假休息,也只能领取低得可怜的基本工资,何况经期身体不适到什么程度才能请假这些细节本身,就是一笔糊涂账。所以说,要使劳动者的权利得到尊重,须先改变劳资双方不对等的地位。(伍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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