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年前,顺义村民刘某在村里拔丝厂上班时左手受伤并致残,村委会在今年2月又取消了他的低保户待遇,他起诉索赔当年受伤损失。昨天记者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村委会赔偿刘某7.3万余元。
1978年6月,刘某在村大队集体的拔丝厂上班时左手受伤。大队解体后,村委会继续给刘某生活费并给其上了低保。今年2月,村里取消了刘某低保户待遇,刘某起诉要求村委会赔偿他33年前受伤导致的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8万余元。
村委会称,刘某当年在拔丝厂上班受伤,赔偿主体应是拔丝厂,与村委会无关。他受伤已33年,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刘某因工受伤,拔丝厂应担赔偿责任,但该厂已不存在,相关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为村委会。刘某受伤后,村大队和村委会一直给刘某生活费,并为其上了低保,刘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村委会应赔偿刘某的合理损失。(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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