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应该承担监护缺失责任
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有代表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2009年,湖北荆州3名大学生为救两名落水少年溺亡,网上盛传渔民“见死不救”,再次引发社会对见死不救立法的讨论。经过“小悦悦事件”,立法惩罚见死不救又一次被提起。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律师认为,“见死不救”应纳入《治安处罚法》。“如果能用法律指引道德,说不定我们的道德不会倒退这么厉害。”据悉,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将对“见死不救”的行为进行可行性讨论,推动立法。
网友“不败的丁叮”说:“早几年俺就曾大声疾呼要弘扬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精神,现在社会风气已经沦落到见死不救!立法是没办法的办法了,要惩罚见死不救者。”
更多的人则是对立法惩罚持谨慎甚至反对态度。法律的问题,不能用道德解决,再说法律该怎么界定“见死”和“不救”?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哲文所所长曾德雄认为,路人没有施救属于道德上应该谴责的范畴。以公权力通过立法介入道德领域,有可能会侵犯到公民私权。
广东多家网媒近日就“是否应该立法惩罚见死不救”做民调,结果显示网民大都不赞成。网民认为,路人见死不救让人心寒,但救人却不是路人的义务。该拷问的是这个社会为何会堕落到这个地步。也该谴责那些忘恩负义倒打一耙的被救者,还有糊涂乱判的法官们。
还有网友说,小悦悦的父母值得同情,但恐怕也要承担监护缺失的责任。许多国家未成年人发生事故,父母如果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一般会被追究“疏于照顾”的法律责任,但中国这方面的法律存在很大的空白,这也是法律需要深刻检讨的。
建议立法保护见义勇为的人
重建社会道德伦理,重拾丢失的良知和人性,不是靠立法就能解决的。只有在全社会树立公平正义的精神,完善相关法律,让人敢去救人,更多的人就会去救。不少专家和网民都表示出这样的见解。
谈方认为,有必要用立法来惩罚见死不救,但当务之急不是立法,而是要守法和执法。彭宇案等类似案件都可以看出司法不公正的影子,其传递出的信号是致命的。当做好人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反而会惹祸上身时,富有爱心和同情心的人因此害怕被“讹上”,敢做好事的人就会变少。我国现有法律中,本来就有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等条款。要对恶人追究相关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使其不敢再诬陷、敲诈好人,做好人的风险也就变小了。
有网友的话很实在:“救人,我要的不是奖励,而是安全,没奖励我接受,但救人还要赔偿巨款,这一点打死都不接受,这样的蠢事谁爱干谁去干。”
深圳大学教授赵明昕的话很到位。要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者,更要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法律明确,风险合理分摊,以及强大的民间组织支撑等等,让助人者没有后顾之忧,此时助人才能为乐。
避免助人者成被告,深圳、上海等地已经有所行动。据悉,深圳市法制办已将《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列入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正在调研起草该条例,主要内容是助人行为社会鼓励制度、助人者受帮助制度、助人行为免责制度和助人行为免予起诉制度。
另据报道,《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将于10月底前完成。条例将会明确表彰、奖励标准;明确医院对见义勇为者的受伤、抢救、垫资义务;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保障机制,明确见义勇为者的就业、住房、入学、晋级、入沪的优先权;明确见义勇为者的职业保障权等。(记者 于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