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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商场扶梯坠亡 其母不要赔偿要求广播道歉(图)(2)

2011年10月26日 10:14 来源:华龙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男孩母亲要求商场道歉

  小嘉兴走后,李仙没吃一口饭,也没合过一次眼。“事发当天中午,嘉兴还突然抱着我说‘妈妈我爱你’,没想到这竟是他对我说的最后一句话……”说到这里,李仙忍不住失声痛哭。

  小嘉兴死后,母亲李仙表示自己不要商场任何的赔偿,只希望商场在广播中读自己写好的一封致歉信,以告慰儿子的在天之灵。“这是我这个当母亲的,能为孩子做的最后一件事。”李仙含泪说道,儿子的死已是事实,钱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希望商场以后不要再发生此类事情,同时加强商场的安全措施。

  记者看到,这封致歉信只有短短200字左右,但马章林却称公司不允许广播。马章林表示,致歉信上写着“由于我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自动扶梯运行中监管看守的失职,致使你从电梯摔下……”,牵扯到责任方的认定,所以商场不可能广播。

  纵深

  该商场一年前

  也曾发生类似悲剧

  记者在该商场采访时,通过不少经营户了解到,就在2010年10月,该商场也曾发生类似悲剧,一名8岁多的孩子从3楼摔了下来。“当时听人家说,孩子摔得有点恼火。”一经营户悄悄告诉记者。

  马章林承认确有此事,称当时孩子摔下来是由于施工方没有安装好防护玻璃,导致孩子从3楼摔下来。目前,公司和施工方都赔偿了法院判定的经济损失,孩子也基本上康复了。

  律师说法

  孩子父母和商场都要负责

  对于此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的温晓峰律师认为,9岁的小嘉兴尚未成年,属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有不可推卸的监护职责,发生这样的悲剧,父母必须因自己的失职承担部分过失责任。

  然而作为消费者,小嘉兴父子在商场购买了自行车并拿去维修,商场也有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小嘉兴的死亡,属于其家长和商场双方的共同过失责任。(重庆商报 记者 王松南 实习生 刘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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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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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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