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滞后>> 不少条款实际无法使用
已实施10年的《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诸多条款已经落后。
“当初制定出台时,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国内外都没有可模仿和借鉴的,不少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执行,甚至有的无法用。”谢少鹏说,现行条例对见义勇为都没有规定时效,如果见义勇为者找来,不论时间多久都是合理的。
前不久,一个31岁的年轻人找过来说,他在9岁时救过一个人,学校黑板报都登了,小学老师也写了证明。“如果按规定对他进行表彰奖励,这不就成笑话了。”谢少鹏说。
“条例制定的目的就是保护见义勇为者,像见义勇为者优先安排就医、就业等,如果无法执行,就是一纸空文。”谢少鹏说。
目前,各地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不一致。“见义勇为行为应该由政府来认定,必须有专门的部门来管理,否则很难认定。”谢少鹏说,现行条例规定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政府民政和公安部门确认。事实上,现在都是各地的综治办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在代行政府职能。
新规展望
谢少鹏介绍,此次修订将理顺权责关系,见义勇为行为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认定。刘炳君说,见义勇为申请确认时效也有望明确,原则上应在行为发生一年内提出。
“对见义勇为公民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提供司法和社会保障,既奖励又保障,这个基本原则是条例的核心。”刘炳君告诉记者,如何加强后续保障是这次专家修订讨论的重点。(记者 邢振宇 廖雯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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