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向八旬老伴索要医药费 12岁即当童养媳
赵某从12岁开始做童养媳,60多年后她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自称晚年患重病却遭遇丈夫的冷漠对待。日前东城法院对这起特殊的给付扶养费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古先生给付原告赵老太医药费10.2万余元。
年近八旬的赵老太,是北京一家食品厂的退休工人。去年她在女儿、女婿的帮助下,将80多岁的丈夫古先生告上法庭。赵老太诉称,1944年她年仅12岁,被父母送到古某家做童养媳,后双方于1945年结婚。赵老太先后为丈夫古某生育过6个子女。然而,由于她没有文化,常被古某轻视。
由于多年精神高度紧张和劳累,赵老太积劳成疾。经医院诊断,赵老太目前身患肺癌、冠状动脉硬化、肝囊肿、胆囊结石、肾囊肿等多种重疾,而赵老太平时的退休金根本不足以支付高昂的医药费。虽然二女儿和小女儿垫付了医药费,但她们的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满足赵老太看病所需。目前赵老太只能举债看病,依靠女儿的微薄收入维持生活。
“去年我和古某商量,他同意支付医疗费,但只给了5000元,后来就不再支付。”赵老太说,古某的经济情况良好,但在得知赵老太的病情后却对其冷漠对待。虽经赵老太一再请求,对方却始终未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近两年赵老太共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她只得依靠3.8万元的全部存款及其女儿的垫付,才进了医院治病。
赵老太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古某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给付她生病期间的医药费、治疗费、营养费共计15万元。
被告古某辩称,原告赵老太主张的医疗费数额,他不予认可。前一阵赵老太起诉离婚时,在离婚的庭审中,女儿曾在法庭表述赵老太有存款7万余元。夫妻俩各自的工资都各自掌管,他从未见过原告的退休金存折,而且每月他还给原告600元生活费。他私下听女儿说,赵老太的钱用于购买基金了。而且赵老太用药系自费药。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原告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不应由他一人负担。
但古某对赵老太手中持有基金及存款7万元一事并未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配偶,有扶养原告的义务,应给付原告扶养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2010年7月7日至2011年6月16日期间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应将原告名下的存款38000元予以扣除。其他费用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古某给付原告赵某医药费10万余元。(文中人名为化名) (王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