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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出规奖励拾金不昧 评论称奖励作用无关道德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2月14日 09:35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拾金不昧或可获10%实际奖励。广州市公安局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2月13日《广州日报》)拾遗有奖?对此,支持者认为公平合理,体现了社会进步;反对者则认为奖励不能挽救道德,这样做实属荒唐……

  反对

  用金钱买道德是一错再错

  拾金不昧可获奖励问题也不少。一者,看似扶道德,实则是推道德;二者,奖励由谁承担要合计好;三者,拾物皆奖,不可操作。拾物有奖,很容易理解为“有偿失物招领”。可拾金不昧是几千年的道德风尚,我们弄丢了已经对不起祖宗了,这都是金钱惹的祸,如今再来个“有偿失物招领”,用金钱来买“道德”,是一错再错,是道德的进一步倒退和滑坡,不可为。

  既然是为了挽救道德,防止道德继续滑坡,这个责任是大家的,换言之,是政府和社会的,不是个体的,不能说甲丢失了物品,反倒要甲出钱奖励拾金不昧的“好人”,拾金不昧的人也不能自个儿要求丢失物品的人付“奖励”,否则,就不是奖励,而是索取报酬了,拾金不昧变成了“拾金取酬”,还叫什么好人好事,还算什么道德?

  奖励拾金不昧,并非金钱不可,而是根据拾金不昧者的自愿,对一些不要物质奖励的拾金不昧者,可以从精神上给予重奖,以弘扬可贵的道德品质。对于愿意接受物质奖励的,不能笼统地说按“失物价值10%”奖励,因为有的失物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比如文件、证件、信件以及婴孩儿等生命,如何用货币衡量?该奖励拾金不昧者多少?因此,“拾物有奖”,有很多不可预见的事,不具备可操作性,弄不好可能产生矛盾。退一步说,即使要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而且获得了全社会多数人的支持,这个比例也是有问题的,而“拾物有奖”由失主承担“奖励”,实则是“有偿拾物”,道德已经变味,可以休矣。(王捷)

  支持

   有奖公平合理是社会进步

  政府规定对拾金不昧者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不仅可以促进更多的人保持拾金不昧,也丝毫不影响这种品德的高尚,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与拾金不还或主动索取高额回报有本质的区别,正如报道中所说那样,“拾金”者要妥善保管物品, 还要打电话找寻失主或是将拾物交到公安机关,的确也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用制度规定对“拾金”者给予一定比例奖励,不仅体现出合理与公平,同时也是对其行为的一种表彰与肯定。

  拾金不昧中的“不昧”二字,在这里解释是“不隐藏”、“不毁坏”、“不贪为己有”等,无论是政府在拍卖失物后按10%比例奖励给拾物者,还是遗失者主动给拾物者予以酬谢,这些都与拾金不昧的品德高尚无关,更不能依已经获得了酬谢或奖励来否定其拾金不昧的精神,拾金不昧并婉拒酬谢和奖励的精神值得讴歌,而“拾金”后接受失主酬谢或政府奖励既是对拾金不昧行为的肯定,同时也是一种赞扬。

  我们不能再以传统的拾金不昧美德来衡量有奖拾金不昧的是非,传统的失物大多可以用经济价值直接衡量,拾金不昧是基于拾东西不犯法的基础上所体现出的一种美德,也与“价值不大”有一定的关联,在现代的法治社会,把拾金不还作为“不当得利”的一种犯罪,也是基于现代的失物价值已远非传统意义上的失物可比,有些失物已不能完全用经济价值来衡量,某些特殊的失物可能还会引发重新犯罪危害社会。

  奖励拾金不昧者,非但不会削弱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更是对这一品德的发扬赋予了更多理性的含义,退一步说,从传统意义上的“拾东西不犯法”到法治社会的“不当得利” 是一种进步,从拾金不昧到拾金不昧有奖则更是一种符合现代文明的进步。(朱永华)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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