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出规奖励拾金不昧 评论称奖励作用无关道德(2)
评判
拾遗有奖更现实与不昧不矛盾
拾遗有奖本质上与拾金不昧行为并无直接冲突,前者只是以物质形式对后一种行为予以肯定,并没有对拾遗者的主观意愿形成强制干涉。也就是说,即便相关规定明确了拾遗者的某种权利,但拾遗者在履行“不昧”义务的同时,既可以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对权利的放弃,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完全可以并行不悖。
应该看到,拾金不昧虽然在道德层面上被广泛推崇,但离真正成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为还有一定的距离。在没有明确权利的情况下,如果要求拾遗者对拾物予以妥善保管,并履行对失主的寻找、告知、交公等义务,这种费力不一定讨好的赔本事情,不是所有人都会乐意去做的。
相反,如果能明确界定拾遗者的权利和义务,在鼓励拾遗者积极主动返还或者送交遗失物的同时,对失主也提出必须践行悬赏承诺、按实际支出为遗失物支付保管费、按比例给予拾遗者一定报酬等具体要求,这样就能很好地平衡拾遗者和遗失人的利益,有利于失主的物归原主,拾遗者也因自己的行为而获得了一定的回报。这种双赢的效果,反过来,也会对弘扬助人为乐的时代精神、发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实,关于“拾遗有奖”,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早已作出了类似的表述: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可见,对拾遗者实行奖励的做法,虽然离公认的道德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但它并没有逾越法律所提倡的范畴。就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尤其是在公益招领平台相对匮乏的情况下,拾金不昧固然应该提倡,但“拾遗有奖”或许更为现实。(梅广)
观察
奖励作用更大关乎实践无关道德
“拾金不昧有奖”无关道德却关乎社会实践。社会应鼓励拾遗者将拾获物品交给招领机构,这样失主丢失的东西才能有处可寻。可是怎么鼓励呢?可以想象,搭上时间、金钱去送一趟拾得物有多少人会去做呢?不排除有道德圣人的存在,但芸芸众生离道德金字塔的顶端还有一大段距离。道德说教虽不是绝对不起作用,但至少说效果甚微。
现在人们对社会重奖见义勇为已经不再争论。常说“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那么试问:捡到贵重物品交到公安机关算不算一种见义勇为行为?要妥善保管物品,还要打电话找寻失主或将拾物交到公安机关,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在时间就是金钱的今天,主张“拾金不昧有奖”并不过分吧?
有人认为,“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拾金不昧接受酬谢也有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一种获利手段。”这种观点纯属杞人忧天。道德从来就不是社会的底线,法律才是。至于“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则更是臆想了:如果是不法分子,他还有必要去领这个“拾金不昧奖”吗?10%难道比100%更有诱惑力吗?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显而易见,失主向拾金不昧者支付费用是法定的。只不过,《物权法》没有明确此“必要费用”的比例,而《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将这个“必要费用”具化为“10%”而已。(鲁开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