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拾金不昧主旨应是唤醒感恩文化
近日,由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规定: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可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的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2月13日《新快报》)
别人捡到你的东西,没有据为己有,而是如数返还给你,作为失主,此刻以一定物质方式对拾金不昧者进行感谢,这原本是一种非常朴素甚至与生俱来的人类情感;就像西方的小费文明一样,那从来不是一种赏赐或者奖励,而就是一种谢意的表达,以及对他人劳动和职业的尊重。
然而在我们的文化里,人们对拾金不昧似乎有着特殊的“洁癖”,仿佛拾金不昧者一旦接受了失主的物质感谢,事情就变了味。但因为并没有第三种既成全美德,又说服私欲的中间途径存在,这直接导致拾金不昧美德很多时候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甚至出现清洁工梁丽捡到黄金只因没第一时间上缴而涉嫌侵占罪的阴差阳错案例。除了认识到拾金不昧与接受物质感谢并不矛盾,失主更应该有这样的意识:物质感谢拾金不昧者是对美德的一种尊重义务,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无法给予物质感谢,也需要为此进行说明并感到失礼和愧疚。
在此前提下,再来看广州关于“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的新规,无疑是对拾金不昧美德在物质年代的一种促进。但至少有两处不妥:首先,“奖励”的提法是不对的,无论是拍卖无主失物的政府机关还是失主本人,都没有资格高高在上地对拾金不昧者予以“奖励”,那只是对拾金不昧者的一种尊重和感谢;再者,建立在感恩心理基础上的自愿物质感谢,政府部门不应该也没必要强行规定一个具体的比例。如果政府拍卖无主失物不规定比例不好操作的话,剩下的失物价值也不应该纳入政府财产,而应设立用于拾金不昧者的专项基金。
由政府部门规定具体比例的物质奖励是一种奖赏制度,发乎自愿没有限制的物质感谢则是一种感恩文化。正如小费不可以成为某种制度安排,而只能作为一种感恩文化;对拾金不昧者的感谢,更是如此。当然,政府部门基于弘扬善行的政府责任,如果有意“奖励”拾金不昧者当然也是可以的,但这和失主“奖励”拾金不昧者根本不是一回事。说到底,我们是要通过政府倡导的方式,来唤醒对拾金不昧者的感恩文化。(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