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出新规保障见义勇为 牺牲者抚恤金至少45万
广东拟出台新规让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
见义勇为牺牲抚恤金至少45万
■在工作中的治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户口协管员不顾个人安危,与犯罪嫌疑人英勇搏斗或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列入见义勇为认定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20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0万元以上的抚恤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0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5万元以上抚恤金
23日,广东省政府发布《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新规保障见义勇为行为提出,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抚恤金。”
据悉,该条例征集意见期截止到3月15日,市民可登录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针对该送审稿提出意见建议。
治安联防员工作行为也可认定
《条例》中对于见义勇为的定义为: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具体包括: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获在逃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或者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行为。并将在工作中的治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户口协管员不顾个人安危,与犯罪嫌疑人英勇搏斗或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列入见义勇为认定范围。
县级以上政府成立评审委员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审定。评审委员会由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条例》指出,省、地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主要来源于同级财政拨款、募集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没有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协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结合
《条例》强调,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院的治疗费用,由公安机关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先行垫付,并向加害人或者加害人的监护人追偿。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确认和评定伤残等级,由社会保险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20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0万元以上的抚恤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0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5万元以上抚恤金。
《条例》同时规定,因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国家、集体利益损失或人员人身、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记者马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