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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公车私用坠崖身亡 法院判单位赔34万元(图)

2012年02月28日 14:40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官员公车私用坠崖身亡法院判单位赔34万元(图)
杨可威/漫画

  官员公车私用坠崖身亡 法院判单位赔偿34万元

  网友质疑这是变相鼓励公车私用,律师表示判决有法律依据

  2009年,这场车祸就曾引起关注,因其中有“官员”、“公车私用”等字眼。当年3月31日,云南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文新驾公车回家迁坟,不料途中出了车祸,致3死2伤,死者中包括张文新夫妇。

  时至今日已近三年,没想到该事不仅没了结竟还上了法庭。为索要死亡赔偿金,张文新之子张鑫与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打起了官司,要求赔偿母亲李冬梅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损失。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张鑫及张鑫的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

  该判决引起社会质疑,多数网友无法理解这样的结果,有人甚至认为这是在变相鼓励公车私用。

  事件 官员公车私用出事,单位被判赔34万

  2009年3月31日,云南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驾驶公车,由寻甸县前往东川区因民镇落雪矿为岳母迁坟,同车载乘其妻子李冬梅以及3位亲戚。当天车子坠崖,造成张文新,李冬梅及另一名亲戚当场死亡,另2人受伤。

  后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文新负事故全部责任。

  有知情者透露,张文新出发前曾向单位支付了300元的燃油费,至于车辆外出的其他过路费等费用都是自理。而所谓的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要求则是指寻甸县人大常委会为照顾老领导、老干部做出的内部规定,每年度当遇有生病等特殊情况和急事时,可以申请使用公车,费用按每公里3角钱收取。这一说法得到当时寻甸县人大的证实。

  随后,张文新之子张鑫和张鑫的外公李国荣将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告到法院,索赔李冬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6万余元。

  2011年9月7日、11月21日,昆明市东川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张鑫及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

  质疑 公车私用还可获赔,这是什么道理

  “公车私用还可获赔,这是什么道理?”“法院这么判的话,那该怎么处理官员公车私用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呢?”判决出来后,多数网友无法理解,有人甚至认为这是在变相鼓励公车私用。

  有网友表示,此案中单位将公车借给张文新私用存在过错,而张文新本人违法乱纪也存在过错。“两边都应该承担责任。”现在只有单位来承担责任不公平。虽然死者已矣功过自消,但是既然追究责任也不能只有单方面一家。再者汽车毁了,国有资产的损失又有谁来埋单?

  “公家不找肇事人赔偿损失也就罢了,反而要公家赔偿肇事人自己酿成的经济损失?”媒体评论员马涤明质疑。此案中,张文新用公车获得单位同意,且“按规定向单位支付燃油费”。对此他表示,以法理原则审视这种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未必合法。第一,它只是机关内部规定,然而车辆是国家财产,而非机关“私产”,机关应该无权规定“只要付费,公车就可以私用”。那么,付费使用公车即便带有合同关系的性质,这种于法无据的合同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第二,退一步说,即便合同关系有效,车辆租赁方与承租方是否存在连带责任,目前法律界争议很大。并且依现行法律,车主对驾驶人肇事的连带赔偿责任,一是针对的赔偿主体为第三方受害人,而非肇事人;二是只有在肇事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法律才支持受害人向车主追究连带责任。那么,法院判定车属单位对肇事人妻子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律师 判决有法律依据,单位还可再追索

  “这个案子要从不同的法律关系来分析。”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如惠告诉记者,首先,张文新违反了行政机关关于公车不得私用的相关规定,肯定要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罚。

  另一方面,张鑫索赔其母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事故的,除车被偷开、车卖了未过户等几种特殊情况,车主都要承担一定责任。此案中,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知道张文新公车私用,并且收取了张支付的燃油费,而交警认定作为驾驶员的张负事故全责,那么单位就要和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受损害的乘客均可以向单位索赔。因此,东川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何汝惠说,网友质疑,最主要来自于李冬梅是张文新的妻子,夫妇公车私用却能获赔。实际上不管是夫妻还是父子,在法律上他们都是独立的主体,李冬梅在此案中的法律身份就是乘车人。同样的,同车受伤或死亡的乘客,也可以向寻甸人大索赔。

  那么会不会像网友质疑的那样变相鼓励了公车私用?何如惠认为,法律在这方面也是有救济途径的。单位和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后,还有个内部责任划分的问题。像此案中,张文新负事故全责,人大就可以在赔偿乘客损失后再来向张文新索赔,虽然其死了,也可以要求他的继承人在其继承范围内赔偿。

  声音 一定程度督促单位管理公车

  另一部分网友认为此事有弊也有利。有网友指出,私自开公车出行肇事,确实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但单位竟然还跟他签合同用车,管理上有问题。“法院判单位赔偿,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推动各大公职部门加强对公车的管理,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

  云南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务员告诉记者,单位管理公车实际上很难,车被公务人员开出去出差执行公务,但顺路回老家看一下,这样算不算公车私用?“说实话,办公事用私人关系,办私事用公家关系,公车私用也一样。”一名网友调侃说。更有网友建议,从原则上不支持公车私用,但可以借,要支付租金、油钱,同时还要签署相关协议,必须是一切安全责任自负。

  寻甸县人大:将委托律师向检察院提起抗诉

  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文富表示,一审法院没有针对这起事故中张文新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进行责任划分,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委托律师向东川区检察院提起抗诉。

  对是否赔偿的问题,他说,要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有了明确依据才可以赔偿。(据云南信息报、都市时报综合)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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