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男童放学路上意外溺亡 镇教办称校方无责任
四岁男童放学路上机井溺亡
警方认定死于意外,镇教办称校方没责任
(山东)嘉祥县纸坊镇东山头村4岁的勇勇,21日一早去上幼儿园再也没有回家。次日,勇勇的尸体在村头一机井里被发现。警方排除他杀嫌疑,认定勇勇死于意外。
26日上午,记者在勇勇的爸爸邵先生的带领下,来到孩子出事的机井旁。这是一口石砌井,直径约1米半,水面距地表2米,处在距离幼儿园一公里外的北面,而孩子的家在幼儿园的东面。
邵先生说,21日一大早,妻子陈书全把孩子送到邻村的朱街小学幼儿园。中午12点30分左右,陈书全去幼儿园接孩子时就没看到勇勇。午饭时,孩子也没回来。下午再去幼儿园询问,得知勇勇下午也没去上学,这才知道孩子失踪了。家人及时报了警,并发动全村的人帮忙寻找。22日下午2点多钟,邻居在机井里发现了孩子的尸体。
勇勇放学回家途经一家超市,该处监控录像显示,当日11点51分,勇勇和五个六七岁的孩子在此经过。超市老板称,当时正好下小冰粒,孩子们喊着“下冰雹了,赶快回家!”就散了。监控显示,与伙伴分开后勇勇并没回家,而是一个人向南走去,但机井却在北面。
经当地警方初步调查,已排除他杀嫌疑,经鉴定勇勇系溺水身亡,属于意外事件。
邵先生和妻子认为,幼儿园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所以应承担责任。
勇勇的老师朱海英称,她曾提醒过陈书全孩子太小不能让他自己回家,但陈书全说她的孩子跟着大孩子一起回家就行。26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嘉祥县纸坊镇教办,一位杜姓负责人称,这属于学生放学途中发生的意外,校方没有责任。
幼儿园和家长都有责任
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李春明律师认为,家长将未成年的孩子交由幼儿园,孩子的监护权便发生了转移,幼儿园有法律义务对孩子的安全负责。老师虽然尽到了提醒家长的责任,但没有对孩子起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也没有尽到监护的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幼儿园只有证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才不承担责任,但在该事件中,幼儿园没有尽到全职全责,所以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孩子是在监护空当里出的事,家长也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记者 岳茵茵 孔令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