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因家庭琐事持菜刀砍死前妻 被判死缓
中新网重庆5月18日电 (杨君相 孟幻)重庆涪陵一男子离婚后,多次找前妻纠缠不成,竟持菜刀到前妻所在单位将其砍死。5月18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在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在华家住重庆市涪陵区,其与被害人刘芳芳于1992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在华与刘芳芳因夫妻关系不睦,于2011年6月离婚。离婚后,被告人王在华以刘芳芳隐瞒婚姻期间的财产、曾给自己戴“绿帽子”为由,多次纠缠刘芳芳,想与陈复婚未果。
2011年10月10日8时40分左右,王在华携带菜刀、水果刀来到刘芳芳的办公室。双方争执几句后,王在华持菜刀朝刘芳芳的头部、背部、手部等处连砍21刀。随后,王在华用水果刀捅伤自己颈部自杀未遂。被害人刘芳芳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刘芳芳系颅脑损伤死亡。
庭审中,被告人王在华对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案件起因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临时起意、认罪态度好和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赔偿等酌定从轻的情节的辩护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在华与被害人刘芳芳离婚后,在多次找刘芳芳复婚未果的情况下,持菜刀砍杀前妻刘芳芳数刀,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在华杀人的手段特别残忍,罪行特别严重,但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除被告人外,其余人物、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