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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开摩托出车祸身亡 死者家属起诉陪饮者

2012年06月12日 10:06 来源:中国吉林网 参与互动(0)

  最近,(吉林)榆树市人民法院新立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当事人平时都是好朋友,一块喝酒后,骑摩托车回家的路上发生意外,张罗酒局的李某不幸身亡,李某的父母将与李某一同吃饭的人告上法庭,称他们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并要求共同赔偿10万元。

  事发>>

  七人喝酒后 一人车祸身亡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话谁都知道,可当哥们朋友聚在一块,好菜好酒一上,能不心动的司机可真的需要点勇气和定力。2011年8月6日19时,李某在家门口遇见朱某、王某、赵某某、赵某等哥们6人,高兴之余,李某提议到镇上的街里吃饭,于是,一行7个人骑五台摩托车来到镇上街里一家烧烤店,吃饭过程中7人都喝了啤酒。

  23时许,7人吃完饭出来,骑摩托车回家,李某被人驮着,中途大家停车解手回来,李某一时兴起非要自己亲自骑哥们儿姚某的摩托车回家,姚某不让并与其他人进行阻止,李某强行将车开走。姚某拽了一下摩托车后架子,没拽住。

  李某将姚某的摩托车骑走了,姚某只好坐赵某的摩托车往家走。当行至屯东头100米处,赵某骑的摩托车追上了李某,两辆摩托车侧面相刮,致两车损坏,李某、赵某、姚某受伤,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

  起诉同去吃饭的其他人

  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姚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母与赵某就李某死亡赔偿事宜在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赵某赔偿李某父母事故赔偿金50000元。

  李某的父母则认为,除赵某之外,另外几个与儿子一同吃饭的人应该对儿子负有护送责任,而他们没有履行义务,对儿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李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外几人共同赔偿李某的死亡赔偿金10万元。

  法官>>

  另外几个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此案,法官认为,李某的死亡系交通事故所造成后果,事故双方已对事故赔偿事宜调解解决完毕,就李某这起事故,另外几名被告在事故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席饮酒者之间负有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表现为适当提醒、劝阻同席饮酒者不要饮酒过量,适当提醒、劝阻同饮者不要从事车辆驾驶等危险作业,对同席饮者进行最基本的帮助、照顾等。

  本案中,另外几名被告与死者李某同席饮酒,虽然他们之间形成了相互照顾、保护安全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同饮者在回家途中,李某由张某驮着。在中途上厕所过程中,李某强行骑走姚某的摩托车,其他人劝阻并拽摩托车后架子,未劝住李某。所以,同行者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另外几名被告不承担责任。

  而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酒后驾驶摩托车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酒后强行骑走姚某的摩托车,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其死亡的赔偿应按交通事故解决,且已获赔完毕,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振文 李洪权 记者 王海涛/报道)

【编辑: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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