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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遭遇离婚损害赔偿困境:举证难 维权难

2012年08月12日 18:50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因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法院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发现农村妇女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越来越多,但是却容易遭遇维权困境。

  48岁的贾女士以丈夫长期赌博,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了离婚诉讼,并提出了损害赔偿。

  贾女士:一问他就说账没结回来,我也不晓得他是输了,到底是在外面玩,还是没干,这样赌来赌去的,互相也沟通不了。发脾气上来了,要么就是耳光扇我,要么就是凳子砸我。

  遗憾的是,贾女士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北京丰台法院法官张宁分析,在农村,虽然长期赌博导致一些家庭重返贫困、以至破裂,但是这种严重的过错行为并没有被法律列为无过错方得到损害赔偿的依据。

  张宁:没有设置兜底性条款,比如实践中,长期赌博、吸毒等其他导致婚姻破裂的严重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因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无法获得损害赔偿相应的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贾女士还提出丈夫对自己多年来一直有家庭暴力,但是却不知道该向法庭提供什么证据。这也是很多农村女性面临的举证难题。

  张宁:一方面,农村妇女在家庭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且大多缺乏证据留存意识,加之家庭环境相对封闭,在家庭暴力、虐待等过错行为上,仅凭无过错方一己之力很难取得关键人证或留存重要物证。

  依据法律,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这种行为大多具有隐秘性,即使无过错方采取跟踪、拍照、录像等方式获得一定的证据和线索,也往往不足以证明过错事实,况且对于很多农村女性来讲,她们没有获取证据的设备、能力、胆量,举证困难。

  针对法院发现的农村妇女离婚损害赔偿维权困难,除了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定局限、举证能力有限等问题,法官认为,当事人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理解不全面。

  张宁: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实践中,无过错方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往往将离婚损害赔偿片面理解为精神损害赔偿,而忽视人身、财产等物质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导致其所受损害无法获得全面保护。

  法官对如何切实保护农村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出了建议。

  张宁:我们建议能增加兜底条款,灵活适用,不仅仅局限四种行为。另外我们也建议原告方尽量取得相应证据,即使我们从损害赔偿的角度不能依据法律规定给予支持,但是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给予综合考虑。(孙莹)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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