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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在建楼房坍塌致6死7伤 11名政府人员受处分

2012年08月25日 17:39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天从汕尾市党政信息网获悉,发生于去年11月22日的汕尾市工商银行在建楼房坍塌事故(详见本报2011年11月系列报道)调查结果已经公布,该事故被定性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8名事故相关责任人和5个责任单位被处理,其中10名事故相关人员被立案侦查,追究法律责任。另外,包括汕尾城区政府副区长在内的多名政府公职人员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2011年11月22日,汕尾市区汕尾大道一栋9层高的在建楼房发生施工坍塌事故,塌方面积约500平方米,事故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万元。

  根据调查结果的通报,造成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高支模支撑体系构造存在严重缺陷,高支模脚手架部分钢管壁厚尺寸和抗拉强度不合格,部分钢管脚手架扣件扭转刚度和扭力矩不合格。大楼高支模支撑体系因梁下支撑节点扣件抗滑承载力严重不足而引起扣件滑脱破坏坍塌,板下支撑体系也受梁坍塌水平拉力作用,因此瞬间整体失稳坍塌破坏”。

  通报称,承担该发生事故在建楼房的施工单位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违法将支模支架的搭设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施工组织管理、现场技术管理以及用人管理混乱,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没有高支模工程监理的内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没有按照监理职责落实监理责任。

  在该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通报中,共有28名事故相关责任人和5个责任单位被处理,其中包括事发后潜逃的项目高支模支架搭设负责人梁炳祥、该项目部实际负责人曾献书等10名事故责任人被抓捕归案。

  同时,包括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郑新钦、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卓红钻等11名政府干部公职人员,因在监管方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关责任,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此外,发生事故的汕尾工商银行三名相关责任人受到系统内部处理;包括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5个责任单位对事故有重大责任,被罚款、通报批评处理。王漫琪、赖逸秀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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