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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用汽车奖励守法司机 公众质疑应景冲动

2012年08月28日 08:25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浙江海宁用汽车奖励守法司机公众质疑应景冲动

  昨天晨报刊登了一篇针对浙江海宁奖励守法司机消息的小评论,引起了读者广泛的兴趣和议论,纷纷来稿阐述自己的观点。

  该新闻具体内容是:浙江海宁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从今年9月1日到明年8月31日,海宁的汽车驾驶员如果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没有交通违法,就可以参加守法驾驶人奖励活动。最幸运的驾驶员可以免费把汽车开回家。对此,读者包括网民的意见形成截然相反的两派……

  支持

  奖励守法司机倡导文明驾驶

  无论是对违法违章的行为给予处罚,还是对始终遵章守纪司机给予奖励,其实都只是一种管理手段,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从现实的角度来考虑,有奖有罚既是一种公平,也确实非常可取。

  实际上,对于驾驶员来说,拿到驾驶证驾车上路,很多违法违章都是在不经意间养成,对于他们的管理,有些像幼儿园的孩子,惩罚性的“教育”固然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然经常性地予以鼓励则更能起到“健康成长”的作用,而我们的交通管理部门长期以来只是对违法违章司机的批评处罚,而缺少对守法司机的精神或物质奖励,相应来说,既然交通管理部门将违法违章司机大把的罚款收入囊中,也应当从中拿出部分来奖励那些遵章守纪的驾驶员。

  虽然说海宁市的这种奖励守法司机的做法值得提倡,但从报道中来看,他们的这种做法却是建立在商业行为的基础之上,这无形之中降低了奖励的“荣誉”,如果不是以商业赞助,而是由政府直接从罚款中拿出钱来“反馈”遵章守法的司机,海宁市的这种奖励政策,不仅完全称得上是创新,也算是“取之司机用之司机”的一项惠及广大驾驶员的完美政策,能够大幅提升海宁政府的形象,相信海宁的交通文明面貌也会焕然一新。抛开“罚款经济”的思维,奖励守法司机的政策完全值得更多地方的复制与推广。(朱永华)

  建议

  执法者对法律要有起码敬畏

  以鲜花或汽车等实物甚至货币来奖励遵守交通法规的人,海宁警方并非第一个吃螃蟹者。就类似事件所激起的回应来看,很多人一眼就看穿了所谓“警企协作的典范意义”不过是一种利益交换,甚至是权力寻租,是公安部门和相关企业联手演的各取所需的双簧,至于“提升交通文明水平”,有热心网友也早根据海宁8.68万辆汽车、15.2万汽车驾驶人和可怜的奖项设置而算出了微乎其微的中奖率,那么,如此操作的实质就是交通法规乃至于整个法律体系都被执法者轻描淡写地庸俗化工具化了。

  据此,人们有十足的理由把遵守法律这样的底线要求当成高尚行为,否则公权力机关是没有理由去奖励的,哪怕这种奖励采用的是博彩抽签形式。而长此以往,有意识地遵章守规也会被视为功利地求偿诉求,任何遵章守法的行为都会被置于等而下之的庸俗层面予以解读,法治意识必将让位于利益冲动,而法律信仰和公民自觉更将无从谈起。

  人们已经明显地看到白纸黑字的法律规约到底是不如有形有相的权力意志来得痛快,当法律要求执法者不偏不倚不折不扣地执行惩戒警示职能时,后者则挣脱开去非得回身拉着几家企业扮作散花仙子,美其名曰“奖惩结合”,实则是法外造法。如此做派充分说明权力部门完全可以拿着法律制度做幌子而即时变现,至于率先敬畏法律并把这种意识灌注交托给广大公众的基本义务则随之隐迹。人们时常感慨何以成百上千的法律制度管不住食品安全、工程质量和官场腐败,来自海宁警方的这份对于法律的满不在乎和大言不惭给出了一种可能的答案。

  话说回来,奖励遵守法律者可不可以?可以啊,但必须杜绝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公权力的掺入,由公益组织、热心人士来牵头,社会公众共同来监督,在公开、公正的前提下让有志于借此打广告的企业公开竞标,拿出钱、汽车和爱疯来,好好奖励一下守法重德有情有义的司机师傅们,未为不可。惩戒危害公众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权力由人民交托给公权部门,那么,奖励底线行为以浸淫法律意志夯筑公民素养的权力,就还是由人民由公民自己担起来吧,如何?(陈妍)

  反对

  需要长效机制而非应景冲动

  与“只罚不奖”的交通整治常规做法相比,海宁市公安局的做法比较少见;与石家庄市现金奖励不闯红灯者不同的是,海宁市公安局给开车不违法者奖励汽车的做法,更是少见。从形式上讲,海宁市公安局的做法确实具有视觉冲击力。从效果上讲,物质奖励有利于引导司机遵守交通法规,改善警民关系。

  但是,从本质上讲,遵守交通法规是每个司机应尽的社会义务与起码的社会公德,并非高风亮节的举动。现实生活中,公民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很多,遵纪守法的公民也很多,按照这样的奖励逻辑推算下去,如果随地吐痰的人多了,不随地吐痰应给予奖励;出口成脏的人多了,语言文明者应予以奖励;如果酒驾的人多了,开车不喝酒的司机也应予以奖励。如果是这样,政府如何奖得过来?尽管海宁警方奖励守法司机的初衷是善意的,但是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逾越法律边界。警方用纳税人的钱来捍卫公民的道德底线,培养司机的守法意识,于理于法依据都不充足。由是观之,如此奖励新举措是一种病急乱投医式的谬奖举措,并不值得欢迎。

  笔者还注意到,警方给守法司机发放的物质奖励并非现金,而是汽车、智能手机、无线宽带免费使用权等奖品。如果说警方奖励现金是乱花纳税人的钱的话,奖励汽车、手机、无线宽带给人留下更多怀疑空间。如果物品是公共资金买单,警方为何青睐某些品牌?在商业贿赂成风的现实语境下,警方如此照顾少数品牌让人心生疑云。如果奖励物品是商家与警方联手策划的促销活动,既是对守法司机的戏弄,也涉嫌对其他商家造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海宁警方应拿出诚意与行动自证清白。(叶祝颐)

  评判

  决策缺少程序所以难逃质疑

  社会治理,需要有奖有罚。理论上,任何对正价值的奖励,都会起到一定的积极效果。但也不可否认,奖励设置的不当,就有可能在起到正效果的同时,产生价值导向的问题,甚至在发挥积极效应的同时也带来了负效应。因此,奖项的设置,特别是政府在社会公共治理中做出的奖项设置决定,就需要系统考虑,以长远眼光慎重对待了。对浙江海宁的“守法驾驶人奖励活动”,在肯定其可能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还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

  其一,每个公民应尽的强制义务,究竟是该靠法律的强制来履行,还是应该通过奖励的诱导来提倡?开车不违章是驾驶员应尽的强制义务,而不是提倡性的自愿义务,如果这个领域以奖励形式来提倡强制义务的履行,是不是所有强制性义务,比如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的义务等,都应该以奖励的形式来提倡?

  其二,公共资源分配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公平。将获奖对象限制在“驾驶员”的范围,岂不是意味着不是驾驶员的公民就没有资格获奖?而且奖励活动的前提是“可以参加”,也就是有的守法驾驶员会获奖,有的守法驾驶员不会获奖,姑且不论奖励背后会不会存在猫腻,但“赌运气”的获奖究竟有多大吸引力呢?

  其三,中国交通违章多发的根源究竟在哪里,是因为没有对守法驾驶的奖励吗?没有对症下药,效果会好吗?

  决策本身必须注重程序,注重科学性,既不能草草决策,也不能因为效果不佳而草草废止。在正式决策之前,是不是应该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是不是应该纳入政府预算的范畴?是不是应该经过人大表决的程序?是不是应该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回答的。(郭文婧)

  三言两语

  ●对于汽车驾驶人员的管理,绝大多数地方的交通管理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往往都是批评加处罚,效果很一般。——刘志伟

  ●对于违法违章的驾驶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既能促使其养成遵章守纪的文明驾驶习惯,也是维护正常交通秩序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对于始终能够保持文明驾驶的司机,一年内没出现违法违章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物质奖励的确实不多见,挺好的构想。——杨跃华

  ●驾驶车辆遵章守纪是每一个驾驶人员的基本准则,不违法违章是理所应当,既可以避免自己不受损失,也不会给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自然也无需予以奖励!——范进

  ●海宁市的做法也给我们政府交通管理部门一个启示,我们都知道对于车辆超载最常用的处理方式就是罚款,然那些没有超载却又承担运输亏损风险的驾驶员并没有因此得到奖励或补贴,虽然说遵守交通规章“光荣”,但这种“光荣”却没有以政府奖励的形式体现,而违法违章固然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但在某种情况下却非常“实惠”,而政府对驾驶员的只罚不奖,从某种情况来看也有“罚款经济”之嫌。——柳林

  ●有关部门短期内调动人力、物力资源,搞出奖励新花样,动用舆论宣传造势,在一段时期内整治效果或许会“立竿见影”。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交通违法问题由来已久,让司机循规蹈矩、严格自律,需要一个不短的过程。受财力限制,警方也不大可能把“奖励”进行到底。——杭兴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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