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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7项基本殡葬费政府全买单 骨灰处理增生态葬

2012年09月26日 15:44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民政部门昨解读《南京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7项基本殡葬费政府全买单 骨灰处理首增生态葬

  今年11月1日起实施政策后,所有南京户籍人口均可受惠

  新闻提示:近日,市政府出台《南京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凡具有南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将由市或区级政府“买单”,不需要逝者家庭支付。另外,在去年推行纪念堂寄存和江葬处理骨灰基础上,首次增加生态葬,不仅提供更多骨灰处理方式,而且更加人性化。实施该政策后,所有南京户籍人口均可受惠。

  昨天下午,南京市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门对该惠民殡葬政策涉及的免费对象、免费项目、操作办法、经费承担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惠及人群】

  政策覆盖面扩大,所有南京户籍人口均可受惠

  在南京市各殡仪馆办理遗体处理事宜,且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全免的人员,具体包括:具有南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父母一方为南京市户籍、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及收养、救助的人员,南京市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以及驻宁部队现役军人。

  据估算,南京市户籍人口约640万人,此前城乡低保及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约250万人已享有一次性丧葬费补贴,政策覆盖面扩大后,所有南京户籍人口均可受惠。

  【免费项目】

  7项基本殡葬费,涉及费用1000余元

  主要免费的项目包括: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7层及以下楼层遗体搬运劳务费;3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冷藏费;普通标准遗体化妆费;高档燃油炉遗体火化费;民政部门指定的纪念堂存放3年骨灰的寄存费;一个价值200元的骨灰盒。

  针对城乡低保及边缘户居民、重点优抚对象,除可享受以上7项基本殡葬服务外,另外可免费提供租用小告别厅,免费提供其参加集体江葬或在指定墓园享受不留名、不立碑的生态葬。

  按照规定,江南八区去世的居民到南京殡仪馆办理后事,根据殡仪馆目前的收费标准,普通接运200元、7层及以下楼层搬运费70元、3天冷藏90元、普通化妆50元、普通火化260元、纪念堂3年寄存240元、骨灰盒200元,总计可节省1110元;如果是2011年享受惠民政策的10类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还可节省100元的小告别厅租用费,总计1210元。

  不过,对使用高档车辆接运遗体、高档捡灰炉火化或其他非基本丧葬服务项目的,超出标准的费用仍由丧户自付;自选骨灰盒可享受200元补贴;未发生的免费项目不能抵充其他消费项目。上述免费项目的价格以当地物价部门定价标准为准。

  【手续办理】

  按照属地化原则,根据逝者不同身份办理相关手续

  在南京死亡并在当地办理遗体处理的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户籍在江南八区的,须在南京殡仪馆办理遗体处理;户籍在其他区县的,须在属地殡仪馆办理遗体处理,方可免费享受殡葬基本服务。

  据介绍,符合免除费用条件的,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部门或等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属地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并提交承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逝者为城乡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及低保边缘群体的,需提供拟免费对象证明材料原件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区民政局两级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逝者为婴儿、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及收养的人员,需出具医院、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逝者为驻宁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逝者为符合本政策免费对象的,由各殡仪馆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丧葬费支付查询系统进行信息比对,核实无误的费用直接予以免除;如核实有误的需先行缴费,确属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有关证明后,承办人于1个月内到殡仪馆办理退费手续。

  具有南京市户籍,但在市外死亡并在市外办理遗体处理的人员,承办人(一般为直系亲属)应在3个月内凭外地遗体处理证明和发票,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属地殡仪馆,按所属地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及标准据实报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尊重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由逝者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出具相关证明后,在南京市回民殡葬服务所按规定办理,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汉民殡葬减免总费用予以补助。

  【经费承担】

  市或区级政府“买单”

  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等江南八区所需的经费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其他区县由区县财政全额承担,市财政对经费负担困难区县予以适当补助;南京殡仪馆、市回民殡葬服务所应按时填写《南京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结算清册》,经殡葬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属地民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费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盖章。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季将资金划入殡仪馆账户。

  另外,市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及收养、救助的人员,其遗体处理费用按实际发生结算,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南京市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其遗体处理费用按实际发生结算,由发生地区县财政全额承担。(通讯员 黄隽 宁民轩 记者 马道军)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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