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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驾车身亡酒友担责 法院:被告未尽劝解等责任

2012年10月06日 02:28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马某参加工友的生日宴,酒后独自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撞上马路牙子死亡。事后,家属将8个同饮者告上法庭,索赔16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8个工友对马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需共同赔偿马某家属7.3万余元。

  马某家属诉称,8个被告是马某的工友。2012年3月17日晚,工友何某过生日并设酒宴招待马某及其他同事。因8个被告劝酒导致马某饮酒过量达醉酒状态。酒宴结束后,任其自行驾驶摩托车回家。回家途中,马某在顺义区工业区北侧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马某为醉酒驾车。家属认为,马某死亡与8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要求8被告赔偿。

  8位工友表示,此次宴会虽由何某、韩某各自出资举办,但未请马某参加,是马某自己来到宴会现场的。喝酒过程中,他们也没有劝过马某喝酒,整个过程一直是马某张罗着。

  其中有两人开车也没有喝酒,就怕有不安全因素。未喝酒的两人说过要送马某回家,但马某没有同意。这说明作为同事已经尽到责任。马某当时很清醒,明知自己喝酒后还要驾车,应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马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但马某与8个被告同席饮酒,8个被告在明知马某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对马某的饮酒行为负有劝诫的义务;在明知马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离开的情况下,亦未尽到劝诫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义务,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记者 颜斐)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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