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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婚姻规模不断扩大 文化习惯“水土不服”

2012年11月12日 16:58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以客观理性的态度,选择涉外婚姻、适应涉外婚姻、维护涉外婚姻的幸福。

  同为“80后”的山东女孩宋扬和法国男孩马赫雅尼克相恋多年。今年8月,两人在法国格勒诺布尔市郊的小城堡举行了浪漫而温馨的婚礼。如今,像他们这样从异国恋步入婚姻的年轻人并不鲜见。

  社会心理学认为,缩小的空间距离和经常性的接触容易导致爱情火花的产生,从而引向婚姻。伴随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日益加深,国人得以与越来越多的外国人直接接触,甚至与他们居住在同一个社区内,涉外婚姻在中国日趋常态化。

  然而,在充满异域情趣的爱情光环背后,这种特殊的婚姻家庭形式,也面临着来自文化价值观、生活习惯、成长环境、宗教信仰、法律保护等方面的现实困扰。特别是近年来,一些社会知名人士的涉外婚姻纠纷报道层出不穷。一些曾经美好的中外联姻在现实的压力下土崩瓦解,许多看似光鲜的跨国姻缘隐藏着家庭暴力、婚姻欺诈等不为人知的隐情。

  伴随着中国的开放步伐加快和社会巨变,中国的涉外婚姻也从传统的“中女外嫁”、“老少配”等模式开始转型。随着中国涉外婚姻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种特殊家庭的幸福指数,越来越牵动人心。

  文化习惯“水土不服”

  本刊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个普通的涉外婚姻家庭。他们的生活多数较为美满,然而其中的苦乐酸甜也隐隐展现。

  小周和她的德国丈夫在柏林留学时偶然相识。经过5年半的恋爱,两人在2010年步入婚姻殿堂,今年5月喜获千金。目前定居柏林的小周认为她的婚姻“还是非常成功的”。

  嫁到黎巴嫩12年、已是两个男孩母亲的赵颖,整个受访过程中语调轻快、思维活跃。她告诉记者,自己是幸福的,也是幸运的。丈夫爱德蒙很能干也很爱她,两个儿子活泼可爱,公婆通情达理。但据她所知,并非所有嫁到黎巴嫩的中国女性都能获得幸福。

  除了普通家庭所要面对的各种问题,涉外婚姻家庭还面临着文化价值观、宗教信仰和生活环境上的种种差异,双方在任何一个环节上的不合拍,都可能造成婚姻的不幸福,甚至破裂。这也是涉外婚姻与一般婚姻相比的复杂之处。

  “直到现在,我们还是会因为文化差异发生不快”,结婚12年的赵颖告诉本刊记者。中国人在表达个人感受方面总喜欢“拐弯抹角”,而外国人更习惯有什么说什么。比如周末想出去转转又怕丈夫不愿意,赵颖就会以“带孩子透透气”为由叫丈夫开车出门。问她想去哪儿,她总是模棱两可地回答说“都行”、“随便”,弄得爱德蒙一头雾水。

  丈夫问她对某些事情的感觉如何,赵颖也习惯性地回答“还可以吧”、“挺好的”,心里却为丈夫没早点儿体察到自己的感受而“生闷气”。爱德蒙得知她的真实想法后说:“我的责任就是让你和孩子开心,以后有什么不开心的一定要直接跟我说。”

  在中国留学9年、说得一口流利中文并学得一手中医技能的爱德蒙,对中国文化非常熟悉,二人的婚姻也已经步入第12个年头,双方的了解和信任相当深入,可是有些文化认知和行为准则上的差异仍旧根深蒂固、难以撼动。

  有时,这种文化差异还会导致两个家庭产生误解。去年,小周和德国丈夫一家去意大利度假,看见小姑子每天上社交网站,一刻也不放松,就劝了她一句,结果两人大吵一架。“如果都是中国人,我是她嫂子,说句劝导的话是不会引来如此反应的”,小周抱怨道。

  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涉外法律事务中心主任赵宁宁总结说,在她代理的涉外离婚案中,四五成都是由文化冲突引起的。“水土不服”已成为我国涉外离婚的最主要原因。

  婚姻对接&法律对接

  在文化隔阂之外,涉外婚姻还面临着法律保护的困境。天津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师艳荣2009年的研究显示,日本农民一度成为迎娶中国新娘的主力。这些女性多来自我国偏远地区或是一些下岗失业的离婚妇女;也有部分女性为了达到出国目的而与外国人“假结婚”。这些婚姻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和盲目性,婚姻生活危机四伏,很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中国人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的意识较差,也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晓林律师多年从事涉外婚姻案件代理。他告诉记者,涉外婚姻案件关系到两个国家的不同法律体系,以及不同的婚姻管理政策。适用哪国法律,遵从哪种规则,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杨晓林举例说,比如签订“婚前财产协定”,国人想到的是去公证处进行财产公证,而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做法却严格得多,双方自带律师、为各自的利益讨价还价是最起码的要求。

  如果国人不熟悉对方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常规做法,又不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难免吃亏。譬如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离婚后丈夫仍对妻子有赡养义务;而依照我国法律,丈夫对妻子的赡养义务仅在婚内存有。如此,若婚前签订协议时选择适用对方国法律,就可以为该国女性一方争取到更多利益。

  而一旦作出判决,是否能够实现有效的执行又成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齐湘泉介绍,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主权,但权力行使的有效地域仅限于一国国内。假若相关国家间未就涉外婚姻相关事宜签订司法协助协议,那么我国法院就涉外婚姻的财产关系或子女抚养关系作出的判决,很可能无法在另一国得到有效执行,反之亦然。

  此外,双重国籍、非法移民、婚姻欺诈等法律问题,不仅关系到涉外婚姻个人和家庭的安全感、幸福感,还影响着正常的社会秩序,亟待在法律上予以解决。

  共同探索幸福之路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居住在我国的外籍人员已接近60万。中国日渐成熟的国际化氛围,已经对外国人形成强大吸引力。专家表示,中国的涉外婚姻数量仍将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快速增长势头,这对和谐社会建设和政府公共服务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需从法律、公共管理、社会援助、个人家庭观念等方面做出努力。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包括婚姻法、涉外民事诉讼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已经“基本可以解决我国涉外婚姻中发生的各类法律问题”,齐湘泉教授评价道。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创新性地提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以经常居所为主要连结点”、“注重保护弱方当事人”、“平等对待国内外法律”等原则,解决了我国涉外婚姻案件判决中的若干问题,也为更加合理和人性化地解决涉外婚姻法律纠纷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但是,要解决涉外婚姻案件判决的执行难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国际惯例衔接。一些法律专家表示,其间的困难在于,国家间签署条约或协议的周期较长、难度较大,而日益扩大的涉外婚姻规模却要求加快条约签署速度。

  提高公共管理水平、提升便民服务意识,是日趋常态化的涉外婚姻对政府公共服务提出的新要求。在采访中,一些涉外婚姻家庭反映,他们对结婚手续办理、子女国籍申办、回国探亲程序等方面不甚明了,缺少对以上信息进行全面、系统了解的有效途径。由于缺乏经验,赵颖的大儿子出生时加入了黎巴嫩国籍,但考虑到当地的战乱风险,她想给孩子更换中国国籍。可搜集相关信息的过程并不容易,加上她身处国外,操作起来更是麻烦。

  一些家庭表示,如果相关部门将涉外婚姻适用的各项法律条文、行政法规等内容整理汇总,在官方网站统一发布,将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很大便利。另外,如果相关部门能搜集整理外国的婚姻政策、法律规定或宗教习惯等方面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盲目性涉外婚姻的产生。

  此外,加强法律宣传力度,拓展援助渠道,使公民在对外婚恋交往中知法懂法、有助可循也是可行之举。近年来,妇联、儿保等部门在协助解决涉外婚姻纠纷方面作出了开创性的努力,受到了社会的好评。但随着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涉外婚姻家庭还期待这些公信度较高的社会组织提供更多协助。

  社会学家认为,涉外婚姻需要一个更加开放、公正的环境,社会应倡导平等、平衡的婚恋观,以及宽容和谐的家庭幸福观。作为婚姻家庭的主体,个人应以客观理性的态度选择和适应涉外婚姻,维护涉外婚姻的幸福。张程程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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