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牺牲广东奖百万 不把表现突出作硬性要求
最高抚恤奖金百万元,多项措施鼓励和保障公民见义勇为行为。广东今天颁布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彰显政府在见义勇为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奖励和保障措施力度大、范围广,体现了广东特色。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广东省人民政府将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牺牲的,颁发100万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80万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60万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40万元。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介绍,此次出台的条例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抚恤奖金额度。同时,可操作性强,没有对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做具体要求,规定由省政府一次性发放。
对于广东将最高抚恤奖金定为100万元的依据,广东省人大介绍,目前国家对烈士褒扬和抚恤奖金大约在140万元,另外还有一系列针对遗属的保障。“广东规定的100万元与烈士的标准相差不多,社会能接受,应当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据悉,2012年,广东见义勇为基金会总共慰问了100多人,使用经费237万元。据统计,从1993年广东成立治安基金会(现更名为“见义勇为基金会”),19年来共救助见义勇为人员330人,每年发放抚恤慰问金大约3000万元。有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估计条例实施以后,经费使用将会越来越多。
条例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不得拒绝、推诿,否则将被依法追究责任。救治期间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垫付。
条例对见义勇为定义为: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行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广东省人大解释,这个定义从社会现实需要出发,将救人、抢险、救灾纳入定义;同时没有把“不顾个人安危”、“表现突出”等作为硬性要求,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记者邓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