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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两起迟报瞒报事故考验政府属地监管能力

2013年01月09日 14: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太原1月9日电 题:山西两起迟报瞒报事故考验政府属地监管能力

  中新社记者 张雷杰 高小奇

  1月9日,是距离山西苯胺泄漏事故发生的第10天。当日,中新社记者在事发地的山西长治市潞城了解到,山西天脊集团的母公司潞安集团调集2000余名员工仍在加紧对受污染的河沟进行清理。

  据官方通报称,2012年12月31日7时40分,巡检人员发现山西天脊煤化工厂苯胺罐因输送软管破裂发生苯胺泄漏,泄漏发生辐射流域约80公里,涉及潞城、平顺两市县在内的28个村庄,引发河北邯郸市停水,造成污染事故。

  面对很早就发生的泄漏事故,山西方面直至2013年1月5日才向河北、河南两地政府通报。被延迟的5天,使得下游的应急防灾措手不及。

  而此前不久,位于山西临汾境内的中南铁路吕梁山隧道发生致十余人死伤的爆炸事故被认定为严重瞒报责任事故。2013年伊始,山西省代省长李小鹏到事故现场,对中央企业瞒报严重事故感到震惊自责,并表示要对事故瞒报“零容忍”,对有关人员要“严厉处置”。

  两起迟报、瞒报事故正在考验当地政府的属地监管能力。

  发生污染事故的天脊煤化工集团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境内。

  潞城市环保局一位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2012年12月31日,潞城市环保局一位主要官员在接到企业汇报后,赶往现场勘察,当时“企业汇报说已经采取了措施,在下游已经把口封堵了。”

  这位官员称,天脊煤化工集团的母公司为山西潞安集团,属山西省属国有企业。而潞城市作为长治市辖下的县级市,其环保部门在监管这样的省属企业时常感无力,“天脊他们自己有监测,自成体系,说白了我们地方上对人家管不着。”

  针对外界对事故未按照程序上报质疑,1月7日,长治市市长张保在新闻发布会上将迟报5天的主要原因,归咎为企业上报苯胺泄漏量的错误评估。

  而在2012年12月25日,山西临汾境内的中南铁路吕梁山隧道发生爆炸,致8人遇难,5人受伤。事发后,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造成严重瞒报事故。

  此次发生事故的中国中铁隧道集团限公司,系中央级别企业,同样不属于地方。

  后经山西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杨通顺证实,事发当天,负责属地管理的驻地公安派出所,确实派出警力调查,但相关责任人拒不向出警民警提供真实情况,无奈之下,警员只好返回。直到5天之后,有网友在网络上举报,事故才被披露。

  据2012年3月山西通过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对此,山西省行政学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教授认为,根据中国属地管理规定,虽然不同的行业领域,属地管理的原则不太相同,但任何级别企业都应该自觉接受所在地政府的监管。两起事故充分暴露出基层政府在管理省级、中央企业在地方上的属地监管软肋。

  目前,山西省政府正在全省紧急开展第二个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对发现的一般隐患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做到彻底治理、限期销号。

  时至今日,两起事故中的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处分,事故还在进一步的调查处理之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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