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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开会迟到遭罚二百 企业被判违法

2013年06月10日 04:1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观察动机 开会迟到一次罚款100元,上班迟到罚款50元……提起企业里的这些罚款项目,很多职工都已经习以为常。罚款也已经成为一些企业管理员工的惯用手段。但仲裁机构近期作出的一次裁决让许多人大跌眼镜。企业的多数罚款都是无效的,职工有权不予支付或讨回。开会迟到不能罚款的依据在哪儿?没有罚款这一项,企业又将如何管理员工?

  近日,小甘收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一纸裁决书。在职期间,由于开会迟到,小甘被他所在的饭店扣掉了200元的工资,这让原本收入就不高的小甘心里很不是滋味。辞职之后,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饭店返还他被扣掉的罚款。近日,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甘的申请请求,让饭店返还小甘的200元钱。

  今年4月小甘在饭店的合同就要到期,他并不打算和饭店续签合同,但是一件事却始终在他心里挥之不去。2012年5月,他因为两次开会迟到而被扣掉了200元的工资。小甘觉得自己挣的本来就不多,饭店还要扣这么多钱,不公平。今年4月小甘即将离职,他在和饭店协商讨回200元扣款不成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讨回罚款的申请。

  对于职工小甘的申诉,饭店觉得自己的罚款并没有错,开会不迟到是饭店的规章制度,而且职工小甘在进饭店时就签订了劳动合同,里面说得非常清楚,本人未能履行职责,导致饭店物品缺失或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愿意接受公司按对等损失的2倍予以罚款。小甘现在不干了,就来讨回罚款,不合理。

  小甘却不这样认为,自己入职时必须签订拟定好的合同,如果不认同就不能得到工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就是公平的。

  在经过了解后,日前,仲裁委员会做出了裁决。仲裁委审理认为,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进行罚款。但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颁布第516号令明确废止该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由此,企业丧失了罚款的权力。而且该饭店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未通过职工集体讨论并公示,故裁决支持小甘的申请请求,让饭店返还小甘的200元钱。本版文/本报记者 王薇

  漫画/陈彬

  调查

  就业压力下被罚款员工多数默认接受

  企业罚款制度较普遍 职工主动维权少

  企业管理职工,是否会运用罚款来进行约束呢?为此,记者进行了调查。调查后发现,企业中的罚款规定并不是少数行为,一些公司在出台罚款规定时往往带有随意性。特别是一些私企,很少经过全体职工或职代会讨论,但由于目前的就业竞争压力,面对公司的罚款员工多数默认接受,主动维权的职工很少。

  张先生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他告诉记者,刚一入职,就收到了一本厚厚的《员工手册》,里面规定很多员工需要遵守的公司纪律。如,迟到罚款。上班迟到一次罚款30元,迟到两次60元,迟到三次100元。而且除了员工手册,他发现楼道的通知栏里不定期还会出现一些新的罚款项目,他记得最清楚的是一天突然贴出一张通知:在工作区接待外来人员或离职员工的罚款5000元。这种突然袭击让他觉得很不舒服。“这显然没有经过职工讨论,是领导头脑一热的决定。”

  饭馆老板称不罚款难以管理员工

  员工迟到不能罚款,这让一些靠罚款来管理员工的企业负责人感到困惑。一间小饭馆的老板表示,自己的饭店员工来自各地,如果不能对违纪迟到、服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员工进行罚款,员工没法管理,饭馆将难以经营下去。记者了解到,一些大型的私企和外企也使用罚款这种方式来作为管理员工的一种方式。一家知名外企就规定员工迟到一分钟罚款50元。该企业一位部门管理者表示,严明的纪律是一个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保证,而罚款这种方式简单直接,员工对自己做得不好的地方一目了然。“不能简单地取消罚款”。

  部分企业以“绩效考核”取代罚款

  记者调查了解到,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用罚款来管理员工。在一家股份制企业工作的陈先生告诉记者,单位不会用罚款的方式来管理职工的工作。他们用的是绩效考核来衡量一个人的工作业绩。每个月他们都会进行考核,评出称职、优秀和嘉奖几个等级,平时是否迟到、工作认真程度等都包含在考核中。如,出现迟到最多只能评为称职,拿到最基本工资;干得越好,相应拿得就越多。采访中记者发现,在政府机构工作的公务员也很少遇到罚款的规定,绩效考核成为评价员工工作的主要指标。

  对话

  能不能罚款要经职代会讨论

  对话人: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副主任褚军花

  记者:《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是否意味着企业无权对违纪职工进行罚款处罚?

  褚军花: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理由是“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对职工进行罚款的行政处分规定,也随着该条例废止而失效。同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没有用人单位可以对违纪职工进行罚款的规定。所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再以罚款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记者:企业不能对员工随意进行罚款,那企业如何约束员工的劳动纪律?

  褚军花: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记者:企业随意罚款,员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褚军花: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北京的职工可以向各区县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如果调解还不成功,职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律师建议

  “以罚代管”制度已经落后

  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的朱公卫律师表示,企业设置罚款制度是产生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用工形式。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显然已经落后。企业滥罚款、以罚代管的现象会损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引发劳动争议。

  现在,企业对劳动者应从压力管理转向激励管理,从从属管理转向协商管理。如,企业可以采取复合工资制的工资,有相对固定的,如岗位、职务、技能工资,也有相对浮动的,如提成工资、绩效工资、各种奖金等,注重及时考核,强调对员工进行激励;可以用设立“全勤奖”的方式来管理员工迟到问题,这些方式往往更能达到管理的效果。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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