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定:卖“水货”将被没收 最高加罚货值30%
“水货”日化洗涤用品、食品、奶粉、尿片等在一些地方或明或暗叫卖和热销,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昨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商品流通领域查获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即“水货”,应没收该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可处该商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近日,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水货”市场确实要加大整治力度,但工商部门现在查处走私、贩私行为也面临法律规制不力的难题。《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卖“水货”提供仓储、运输、设计、广告以及印制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虚假证明材料。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还确定了行政强制手段:相关部门在查处涉嫌走私行为时,对经营者未能提供涉嫌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发票、拍卖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可以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合同、原始记录、销售证明、账册等资料,可以根据需要依法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据统计,2011年我省共查获走私案件9267宗,涉案货值金额约103亿元;去年共查获走私案件12129宗,涉案货值金额约177亿元。《意见稿》要求,我省沿海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层反走私日常督查巡防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海湾、港口、码头、堤岸、滩涂等进行排查。沿海、沿边等容易发生走私的重点地区,根据需要可以组建反走私督查巡防队伍,协助配合海关、公安(边防)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非设关地反走私重点地区的巡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