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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将商品吊牌价定为终身原价较合理

2014年03月12日 09:23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商品打折已经成为目前最常见并且深受品牌、商家和消费者认可的营销方式,可商品折扣应该基于怎样的原价呢?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沈阳中兴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芝旭建议,应按照《价格法》要求,重新修订《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对“原价”的定义,将工商双方共同确定的初始价签价(商品吊牌价)定义为商品终身原价,任何打折都基于此价格,以适应当前零售市场的操作。

  刘芝旭表示,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已有11年,对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的变化,个别条款有待与时俱进。《规定》中的原价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规定》中的定义与市场约定俗成的原价概念不一致,很容易导致消费者思维混乱,实际操作中也很容易产生误解。”

  刘芝旭认为,现实生活中,商品更新换代速度快,很多新上柜的商品,在没有形成销售记录前,面对同类新品上市或行业竞争不得不选择降价销售,还有一些品牌为了支持商场的促销活动,临时从外地调配本地从未销售过的货品打折促销,这些商品之前也没有任何交易记录,因此按《规定》定原价是很困难的。另外,如果商场刚刚结束一次促销活动,今后若以活动价格为原价,而不能恢复到促销前的价格,这样也是不合理的。行政监管部门往往把没有交易票据或交易记录的现行打折销售行为定性为价格欺诈,对商场做出罚款等行政处罚,显然不合情理。

  因此,刘芝旭建议完善《规定》中对“原价”的定义,按照《价格法》精神,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市场调节折扣价,形成市场竞争价格,将经营者和工商双方共同确定的初始价签价(商品吊牌价)定义为商品终身原价,不再设定交易时间及交易场所,且任何打折都基于此价格,以适应当前零售市场的操作。(记者 唐心萌)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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