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副市长:多次扰乱社会秩序应规定为犯罪行为
2014年03月12日 09:23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拉横幅、堵大门,甚至散布谣言,以爆炸、自杀相威胁,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也令市民望而生畏,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大局。因此,全国人大代表、沈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许文有3月11日建议,应将“多次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规定为犯罪行为。
许文有表示,现行法律对“多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只设定了行政处罚,但惩治效果并不明显,多次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顽疾,因此,将多次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在坚持一手抓解决信访人合理诉求和实际问题的同时,一手抓违法信访问题的依法处理,既解决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又不一味迁就退让,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此外,还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有效地预防和震慑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也有了依法打击犯罪的法律武器,能够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
许文有建议,将“多次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规定为犯罪行为,增加“扰乱社会秩序,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处拘役或管制”、“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处拘役或管制”等条款。(记者 唐心萌)
【编辑:李欢】